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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财政厅等3部门关于转发《财政部等3部门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意见[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7-3-20
实施时间: 2017-3-20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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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意见(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社保处。
  电子邮件:  zjsczt@zj.gov.cn
  传真电话:0571-87056578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7号
  邮编:310006
  浙江省财政厅社保处
  2017年3月20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税局、残联(宁波不发):
  为了做好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管理,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文件精神,一并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1、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用人单位,应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用人单位上年度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和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如果财务不健全,无法确定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按照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核定征收。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其中参加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杭省属、中央部属和外省市驻浙江单位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负责征收。
  3、用人单位按月(或按季)向地税征收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缴纳时间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地税机关确定。申报时,提供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税务机关定期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入库数据及用人单位申报的安置残疾职工人数传送给同级残联部门。由当地残联对用人单位申报的安置残疾人数进行审核,发现的问题及时传递给地税征收机关。
  4、用人单位应对申报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5、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6、各地要认真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减免及缓缴审批工作,按照财税[2015]72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地的具体实施办法。需要办理减免、缓缴残疾人保障金的单位向当地残联申报,由当地残联、财政审核、审批,审批结果由当地残联负责公示并同时向将信息传达给当地地税征收机关。
  7、各级财政、地税、残联部门要加强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残联部门要及时向征收机关提供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等情况,征收机关要对未申报、未缴纳的单位及时进行催报、催缴,并将逾期三个月仍拒不缴纳的单位通报给财政部门。对逾期仍不缴纳的单位按照财税[2015]72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理。
  8、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其缴库及省级统筹上解仍按原规定执行。
  9、各地要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提高生活困难残疾人的生活保障水平,并按规定做好使用情况的公示。
  10、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省级相关部门过去制定下发的有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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