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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做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的意见》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商办流通函[2017]114号
发文部门: 商务部
发文时间: 2017-3-16
实施时间: 2017-3-16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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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中国百货商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的意见》(国办发〔2016〕78号,以下简称《意见》),统筹推动零售业创新转型、融合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意见》的重要意义
  零售业是商品流通的重要基础,是引导生产、扩大消费的重要载体,是繁荣市场、保障就业的重要渠道。实体零售与网络零售是零售业的有机组成部分,融合发展是未来的发展趋势。《意见》针对当前实体零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面临的突出困难,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振兴实体经济的高度出发,对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的具体任务、政策措施做出了全面部署,同时也确立了零售业融合发展的主要方向,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指导零售业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进一步提高对零售业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增强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以《意见》所确定的各项措施和要求为指导,统筹推进零售业创新转型各项工作,着力增强供给结构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提高流通效率和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
  二、突出重点,加快推进《意见》的贯彻落实
  (一)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对于零售企业反映突出且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的政策,如大型商业网点规划和听证论证、新建社区商业设施配套要求、老旧社区基本业态用房需求保障、连锁企业非法人门店设立、店铺装修改造和户外营销活动审批、城市车辆配送通行制度、商业用户选择执行行业平均电价或峰谷分时电价试点、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主体、时间表和路线图,加快推动贯彻落实,为企业创新转型提供支撑。
  (二)促进企业改革创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引导零售企业适应消费需求结构变化,把握互联网发展机遇,加快经营模式创新和组织管理变革,加大战略合作、整合重组力度,打造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新型市场主体。要遴选一批规模大、商业模式新、示范引领性强的重点零售企业,及时发现、总结、提炼、推广企业创新转型的成功经验,协调解决企业遇到的体制机制障碍,切实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
  (三)引导资源优化配置。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不同零售业态的市场分析,引导业态雷同、功能重叠、市场饱和度较高的区域加快调整网点结构,引导商业设施富裕地区的企业利用资本、品牌和技术优势向其他地区转移,实现差异化、特色化经营,培育新的增长点。支持连锁化、品牌化企业加快社区和农村网点布局,发挥终端网点优势,拓展便民增值服务,打造一刻钟便民生活服务圈。
  (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广泛了解零售企业技术应用情况,深入挖掘技术应用和创新典型,积极组织专题交流、企业访学等宣传推广活动,培育技术创新氛围,增强企业转型能力。引导企业逐步提高信息化水平,大力发展新业态、新模式,着力提高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支持企业运用大数据技术分析顾客消费行为,建立及时、高效的消费需求反馈机制,开展精准服务和定制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五)促进融合协同发展。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名品进名店”等系列活动,组织零售企业与品牌企业统一议价、集中采购,鼓励零售企业设立特色品牌销售专区、经销代理知名品牌,有效促进产销对接。支持大型零售企业整合采购、配送和服务资源,建设集中采购分销平台,不断提高供应链资源整合、协同共享能力。指导商圈管理部门加大设施改造,完善服务支撑,积极打造设施智能高效、业态功能互补、客户资源共享、信息互联互通的智慧商圈。推动零售企业与创意产业、文化艺术、会展旅游等行业融合发展,实现商旅文联动。
  三、上下联动,形成落实《意见》的工作合力
  (一)商务部将会同相关部门专门印发贯彻落实《意见》重点工作的分工方案,并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召开现场经验交流会,指导推动各地贯彻落实工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制订实施方案、落实支持政策、推广典型模式等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认真填写《工作进展表》(附件1),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报商务部(流通发展司,下同)。
  (二)商务部将组织建立全国重点零售企业联系制度。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按照《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工作方案》(附件2)要求,积极向商务部推荐本地区(行业)规模大、商业模式新、示范引领性强的零售企业,组织填写《重点零售企业推荐表》(附件3),于2017年3月31日前报商务部。
  (三)商务部将委托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在部分中心城市选择样本项目,编制发布购物中心发展指数和便利店景气指数。其中,便利店景气指数已选取33个城市的58家样本企业,累计样本门店660个。购物中心发展指数已选取71个城市,并确定了部分样本项目。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购物中心发展指数样本项目分布表》(附件4)要求,抓紧补充推荐购物中心样本项目,组织填写《购物城市中心发展指数样本项目信息表》(附件5),于2017年3月31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报中国连锁经营协会。
  (四)商务部将委托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开展“零售企业技术应用专项调查”并征集技术创新案例。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向商务部推荐重点零售企业时,组织企业一并填写《零售企业技术应用专项调查表》(附件6),于2017年3月31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报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同时,广泛征集对提高零售企业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等方面有明显效果的技术创新案例,组织填写《零售技术创新案例征集表》(附件7),于2017年6月30日前报中国连锁经营协会。
  联系人:流通发展司王亚南赵涛
  电话:010-8509377685093768
  传真:010-85093795
  邮箱:wangyanan@mofcom.gov.cn
  附件:1.工作进展表
  2.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工作方案
  3.重点零售企业推荐表
  4.购物中心发展指数样本项目分布表
  5.购物中心发展指数样本项目信息表
  6.零售企业技术应用专项调查表
  7.零售技术创新案例征集表
  商务部办公厅
  2017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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