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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办理2017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发文时间: 2017-2-28
实施时间: 2017-3-1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3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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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令第273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6]46号),现将2017年省管用人单位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象:中央驻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与省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用人单位及自收自支的省属事业单位
  二、时间:2017年3月1日至4月30日
  三、地点:湖南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地址:长沙市芙蓉区纬二路89号省残疾人联合会院内)
  四、要求:
  1. 请各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持已安排就业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审核认定须提交的材料明细及申报表下载地址:),到省中心申报办理核定手续,未在规定时间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全额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 从2017年1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用人单位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一般按月缴纳,安排有残疾人的,须同时提供由省中心出具的审核认定书。
  五、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依法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咨询电话:0731-84619584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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