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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填报市级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综[2017]29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7-2-21
实施时间: 2017-2-2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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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属各相关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为全面贯彻落实《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我市财政票据管理,现将填报市级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工作通知如下。
  一、填报范围
  本次填报涉及单位范围为市级领取和使用财政票据的单位,即由市财政局发放并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捐赠、资金往来”等各类型财政票据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二、填报时间
  填报工作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并在2017年3月31日前按规定填报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填报方式
  1.请登陆北京市财政局官方网站(www.bjcz.gov.cn),点击“在线服务”后进入“票据管理事项”栏目的“单位用票信息填报系统”(原市级财政票据自查工作填报系统),使用过该系统的单位用户名密码不变,没使用过该系统的单位请联系市财政局索取用户名及密码(联系人:陈思文联系电话:010-68455916)。
  2.登陆系统后可看到填报说明,请在系统内按要求填报信息并提交。
  3.已使用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的单位,可导入数据,自动形成相关用票情况表。
  四、填报要求
  1.请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财政票据管理相关文件和政策规定,认真开展内部自查后填报相关信息。
  2.参加2016年全市票据财政专项检查的单位,应对本单位2016年领用财政票据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填报。未参加的单位,应对本单位2013年至2016年领用财政票据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后填报相关信息。
  3.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填报用票信息的单位,将按规定暂停发放财政票据,待自查填报工作完成后,再予以办理。
  五、其他
  用票单位《财政票据购领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到市财政局办理变更手续。用票单位按规定需废止的财政票据,应按规定填写《北京市财政票据缴销申请表》(附件1),到市财政局综合处办理缴销手续。用票单位如有财政票据存根保存期限超过5年且需要销毁的,应按规定填写《北京市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附件2),到市财政局票据中心办理核销手续。
  市财政局综合处、票据中心办公地址为北京市财政局西楼102室。办公时间为工作日9:00-12:00;13:30-17:30。
  附件:1.北京市财政票据缴销申请表(一式两联)
  2.北京市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一式三联)
  北京市财政局
  2017年2月21日
  (联系人:秦召磊;联系电话:88549209)
相关附件:
附件1:北京市财政票据缴销申请表(一式两联).doc    
附件2:北京市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一式三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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