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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会[2017]8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7-3-6
实施时间: 2017-3-6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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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7]5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报备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进行,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抓好落实,确保辖区内的所有事务所按时完成报备工作。
  二、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备要求
  (一)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报备全部实行网上报备,无需再上报纸质材料,报备网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或acc.mof.gov.cn)。请各事务所在网上报备前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通过“事务所信息报备”界面的“用户下载”栏,根据需要下载“2016年度报备系统-事务所(分所)用户篇”或“2016年度报备系统-证券资格事务所用户篇”,并认真研究执行。
  (二)各事务所应于3月13日至4月14日完成报备工作。其中《通知》中“报备内容”的(二)至(五)项只要完成网上附表填写报备即可;《通知》中“报备内容”的(一)(六)(七)项,由于财政部没有提供表式,为此我省制作了统一的“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报备情况表”(见附件2),请事务所填写后上传至“相关附件表”中的“报备简要说明”栏。
  (三)今年我省继续对事务所的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核查,请各事务所将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基本情况表”(出具日期应与报备填表日一致)上传至“其他补充资料”栏。
  (四)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落实专门人员保质保量做好报备工作。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报备相关材料的会计师事务所,我厅将予以通报,列为2017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重点检查对象,并就其是否持续保持设立条件进行专项检查。
  三、对财政部门的工作要求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工作要求,认真组织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做好报备工作。
  (一)各县(市、区)财政局要确保辖区内所有会计师事务所按时完成报备工作,在核对网上报备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的同时,重点核查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与工商登记是否一致,是否持续保持设立条件,并于4月21日前将各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备信息汇总上报市财政局。
  (二)各市财政局应督促所属各县(市、区)财政局按时、保质上报汇总材料,并于4月底前将辖区内各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备信息汇总上报省财政厅;同时,要认真做好报备信息的分析工作,形成本地区的行业现状分析报告,经分管局领导审定同意后,于5月10日前上报省财政厅。
  行业现状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2016年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数量;
  2.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分布;
  3.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业务收入情况;
  4.会计师事务所后置审批改革情况总结和意见反馈;
  5.对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实行“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6.本地区在深化行业改革、管理和发展中的做法和成效、事务所提取职业风险基金以及购买职业保险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下一步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三)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通过报备进一步掌握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变化情况,为今后的长效管理和政府决策打好基础。
  四、联系方式
  各会计师事务所在报备工作中如遇问题,可及时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
  1.系统设置、密码维护咨询联系人:郑书剑;
  联系电话:0571-87057622。
  2.报备业务工作咨询联系电话:
  杭州0571-87819097  宁波0574-87188021
  温州0577-88523765  嘉兴0573-82085446
  湖州0572-2150071   绍兴0575-88126802
  金华0579-82468732  衢州0570-3055217
  舟山0580-2282601   台州0576-88209961
  丽水0578-2669237   省财政厅0571-87058439
  附件:
  1.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2.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报备情况表
  浙江省财政厅
  2017年3月6日

相关附件:
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报备情况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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