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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府[2016]21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12-2
实施时间: 2014-10-1
失效时间: 2014-10-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阅读人次: 6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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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15]1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筹层次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管理,基金统一划入市级财政专户。市直和各区的基金收支分别核算,基金缺口由市直和各区各自列入财政预算解决,按年度结算。具体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二、职业年金管理
  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及单位缴费均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三、改革前的政策衔接
  改革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时编制内的在职工作人员(含按合同制管理的原固定工,不含其他合同制工人),其改革前视同缴费年限对应时段的个人缴费本息,可在本人退休前(视同缴费年限审定后),经申请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四、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严格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本市统一规范津贴补贴后,机关工作人员规范津贴补贴按统一规范后标准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五、统一规范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衔接
  在计发“中人”老办法待遇计算公式中,对于参数B,即: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岗位)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采用本市统一规范后的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对“中人”进行新老待遇对比时,新办法计发待遇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按比例发放的超出部分,须相应冲减个人暂时保留部分。
  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统一规范后的个人暂时保留部分,不纳入原待遇项目(标准)范围内,由原经费渠道解决,每年在基本养老金调整时相应冲减,直至冲减完毕。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切实抓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改革组织实施工作。要加强工作指导,摸查掌握实际情况,认真排查风险点,制定应对预案,保持社会稳定。
  (二)加强宣传培训。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政策和业务培训工作,对市级各参保单位和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进行培训。
  各区、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不同层次的业务培训工作,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要组织相应宣传工作,准确解读改革政策,共同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舆论氛围。
  (三)加强实施保障。
  各区、各单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和服务设施保障,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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