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告
发文文号: 穗府[2016]23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12-29
实施时间: 2017-1-1
失效时间: 2017-2-28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阅读人次: 243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6年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要求,现就我市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普查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居住在农村且有确权(承包)土地的住户、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包括有镇政府职能的农林牧渔场)、涉农街道办事处。
  二、普查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24时,普查时期资料为2016年年度资料。上门普查登记和数据采集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
  三、普查内容主要是我市“三农”的基本情况,包括农村和农业基础设施状况、农户和农村人口基本状况、农林牧渔生产情况、农民就业和收入情况等。
  四、普查期间,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农业普查对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规定,依法接受普查登记,如实回答普查人员的询问,按时提供农业普查所需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违者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五、普查具体工作由广州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的普查机构负责本辖区农业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级农业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普查人员对普查对象提供的农业普查信息和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承担保密责任。农业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农业普查的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考核、奖惩的依据。
  六、普查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或假借普查获取其他利益。如发现普查机构或普查人员不依法工作的,可致电广州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举报电话:020-83126386,传真:020-83330240,电子邮箱:gdnp01@)。
  七、本通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2月28日。
  特此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晋政发[2015]44 2015/11/25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沈政发[2015]59 2015/12/22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农业普查的通知 济政字[2015]51 2015/10/30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实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公告 粤府[2016]136号 2016/12/16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告 晋政函[2016]12 2016/11/30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农业普查的通知 金政发[2015]50 2015/12/1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农业普查的通告 陕政发[2016]43 2016/10/13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京政发[2015]56 2015/11/20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陕政发[2015]36 2015/8/10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藏政发[2015]78 201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