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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价规[2016]26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6-12-30
实施时间: 2017-3-1
失效时间: 2022-2-2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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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等程序,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我们制定了《江苏省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
  2016年12月30日
  江苏省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程序,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主管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举报价格违法行为予以奖励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实名举报,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
  (三)举报事项事先未被价格主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第四条  举报奖励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精神奖励一般给予举报人口头表扬,举报人提供证据的,可以给予书面表扬;物质奖励按照举报奖励等级给予一定金额的现金奖励。
  第五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举报人进行物质奖励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个提出举报的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对案件查处起重大作用的,可以给予奖励;
  (二)同一案件由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价格主管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办理该案件的价格主管部门奖励;
  (四)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不一致的部分不予奖励;
  (五)除举报事项外,价格主管部门还认定了其他违法事实的,对其他违法事实作出的处罚不予奖励;
  (六)价格举报时一并对涉及自身价格权益的民事争议提出投诉的,不予奖励。
  第六条  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及证据,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重大价格违法行为;
  二级: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及证据;
  三级: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但未提供证据。
  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给予精神奖励。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一般给予精神奖励,也可以给予100元至2000元物质奖励。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给予2001元至5000元物质奖励。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查处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举报案件,物质奖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
  第八条  举报奖励由办理价格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检查机构负责确定奖励形式、等级、金额,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实施精神奖励;价格举报机构负责制定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和发放奖金。
  第九条  检查机构的案件承办部门在提出举报案件处理建议时,应当对举报人是否符合举报奖励条件以及举报奖励的形式、等级、金额的确定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一并提交案审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  检查机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精神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实施精神奖励;对符合物质奖励条件的,书面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十一条  实施精神奖励,口头表扬由案件承办人采取电话或当面表扬的方式进行,并保存相关证据;书面表扬由案件承办人起草表扬文稿,经检查机构负责人批准后负责实施。书面表扬可单独进行,也可与举报件办结告知一并进行。
  第十二条  《价格举报物质奖励审批表》《领取价格举报奖金通知书》由案件承办人负责填写。《价格举报物质奖励审批表》应当报检查机构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发出《领取价格举报奖金通知书》。
  第十三条  同一案件由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的,联名举报人共同协商推选代表前来领奖。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取价格举报奖金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到作出物质奖励的价格主管部门领取奖金。
  委托他人领取的,应当出具举报人签名的委托书及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联名举报被推选代表前来领奖时,应持有联名举报人签名的委托书及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逾期未领取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金。
  第十五条  价格举报机构负责填写《价格举报奖励发放表》,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领取奖金的,应签字确认;奖金逾期未领取的,报分管领导审批办结奖金发放工作。
  第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物质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部门预算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冒领奖金,收受或变相收受举报人奖励回报的;
  (二)挪用、侵吞举报人尚未领取或放弃领取的举报奖金的;
  (三)向举报人索要举报奖金的;
  (四)故意或工作失职泄露举报人个人资料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江苏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江苏省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苏价检[2002]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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