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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采[2017]5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7-3-2
实施时间: 2017-3-2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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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科研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激发市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技创新活力,根据《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采购机制
  (一)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使用科研项目资金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单位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特点,依法选择相应的采购方式;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的,必须符合法定适用情形。
  (二)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属于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内的,可以依法选择公开招标等采购方式实施采购,也可以按照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的管理要求,通过单品牌竞价、自选品牌竞价、多品牌竞价以及定点自主采购等形式实施采购。
  二、简化科研仪器设备审批审核程序
  (一)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可在申请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时注明“科研仪器设备”,并在政府采购计划中备案相关科研项目资金批复文件或科研项目立项合同书,市财政部门将予以优先审批。其中,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有关规定,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执行相应的专家论证、公示及审批程序。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法定适用情形的项目,可以不进行公示,直接通过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备案政府采购计划。
  (二)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应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专家论证工作,专家论证意见随政府采购计划一并备案,市财政部门不再执行相应审核手续。参与论证的专家由采购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自行选定,可以选择本单位熟悉该科研仪器设备的专家参与论证。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鼓励进口的,可免于组织专家论证。
  三、加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重点程序管理
  (一)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可在我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自行选择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严格执行回避有关规定。评审活动开始前,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泄露评审专家相关信息;评审活动结束后,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评审专家名单中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进行标注,并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
  (二)除涉密情形外,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津财采[2015]93号)规定的公告时间、内容以及有关要求,由本单位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的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信息予以全面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确保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全过程的公开、透明。
  四、强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监督检查
  (一)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按照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内控管理制度,明确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预算与计划编报、进口产品组织论证、采购程序组织实施等岗位职责权限及管理要求。自行组织采购活动的,要重点做好采购文件编制、政策功能落实、质疑答复处理及合同履约验收等环节的组织工作,坚持依法采购,规范操作运行。
  (二)主管预算单位要不断强化对下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纠正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中存在的问题,督促采购单位进行整改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市财政部门也将采取专项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中规避政府采购或其他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处理处罚。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各区可参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2017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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