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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7年]》的通知
发文文号: 汇综发[2017]31号
发文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7-2-17
实施时间: 2017-2-17
法规类型: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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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根据2015年10月至今的外汇管理规定变化和调整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7年)》(见附件,以下简称《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7考核年度(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下同)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工作依照《标准》执行。
  二、自2017考核年度起,风险性考核指标分值调整为15分[1];银行总行最终考核得分计算公式[2]调整为:银行总行最终考核得分=∑银行一般性考核单项指标得分?60%+风险性考核指标得分+总行单独考核指标得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相关事宜的通知》(汇发[2015]26号)中的相关条款废止。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并依据《标准》,公平、公正地对辖内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考核。
  四、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依法合规办理各项外汇业务。
  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6年)>的通知》(汇综发[2016]3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相关事宜的通知》(汇发[2015]26号)所附的《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113(综合司),010-68402593(国际收支司),010-68402104(经常项目司),010-68402127(资本项目司),010-68402378(管理检查司),010-68402467(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7年)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7年2月17日
  [1]原分值为:10分。
  [2]原公式为:银行总行最终考核得分=∑银行一般性考核单项指标得分?65%+风险性考核指标得分+总行单独考核指标得分。

相关附件:
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7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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