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成府发[2017]1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7-1-4
实施时间: 2017-2-4
失效时间: 2022-2-4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成都
阅读人次: 447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6号)精神,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紧扣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发展目标,不断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收入水平大幅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融合发展持续推进,让残疾人生活得更加殷实、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一)基本原则。
  1.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既通过普惠性制度安排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存发展需求,又通过特惠性制度安排解决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和特殊困难,通过普惠加特惠,为残疾人提供“量体裁衣”式服务。
  2.坚持兜底保障与就业增收相结合。既突出政府责任,兜底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为残疾人发展创造基本条件,又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为残疾人就业增收和融合发展创造更好环境。
  3.坚持政府扶持、社会帮扶与残疾人自强自立相结合。既加大政府扶持力度,鼓励社会帮扶,解决好残疾人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又促进残疾人增强自身发展能力,激励残疾人自强自立。
  4.坚持统筹兼顾和分类指导相结合。既着眼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尽快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又充分考虑圈层差异,使残疾人小康进程与全面小康进程相协调、相适应。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残疾人民生保障水平和受教育水平明显提高,残疾人精神文化体育生活更加丰富,残疾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证,无障碍环境全面优化,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帮助残疾人实现“平等、参与、共享”的发展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
  1.完善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实行应保尽保,对靠父母、兄弟姐妹、配偶供养或子女赡养的困难成年重度残疾人(一、二级)单独核定并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人,逐步改善供养条件。
  2. 完善城乡残疾人基本住房保障制度。将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纳入城镇基本住房保障制度。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提供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减免困难残疾人家庭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租金。对非电梯房的重度视力残疾人、重度肢体残疾人、精神残疾人、一户多残等不宜居住高楼层的残疾人家庭,以适当方式安排方便出行的低楼层居住并进行无障碍改造。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时,要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补助标准,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对属于农村低保对象、扶贫开发对象的困难和重度残疾人家庭,给予最高标准补助。到2020年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
  3.完善残疾人基本社会救助制度。健全贫困残疾人临时救助制度,对因病或因灾等原因导致贫困的残疾人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标准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作相应调整。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残疾人,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和封顶线。对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或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残疾人申请社会救助的,应当及时受理并提供相应便利条件。要按照普惠加特惠原则,加大对伤残军人、伤残劳模等为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残疾人的救助力度。
  4.完善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政府资助制度。进一步完善重度残疾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政府资助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县逐步扩大资助范围,适当提高资助标准。
  5.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补贴制度。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有条件的区(市)县可以提标扩面。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均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收入核定范围。
  (二)提升残疾人公共服务能力。
  1.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招录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制度,对达不到规定安置比例的,严格依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定落实对用人单位超比例安置残疾人的奖励政策,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不低于上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额15%的比例,用于直接补贴居家灵活就业残疾人和创业残疾人。落实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招用失业残疾人企业按规定定额扣减实际应缴纳税收等优惠政策,对吸纳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机制,鼓励和扶持残疾人创办小微企业,鼓励和支持各类产业园区中小企业孵化器为残疾人创办的小微企业提供服务和帮助。加大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力度,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对符合政策条件的农村残疾人创业和带动辐射能力强、扶贫效果明显且具有一定规模的扶贫基地、残疾人农民专业生产合作社(龙头企业)等给予贷款、担保和贴息支持。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个人独资企业的,按规定扣减实际应缴纳税收。按规定对残疾高校毕业生求职、残疾人创业进行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政府开发的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应当按不低于10%的比例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设施设备、无障碍改造等给予扶持。
  2.提高残疾预防、康复服务水平。全面落实国家残疾预防计划,减少因遗传、疾病、意外伤害、环境及其他因素导致的残疾发生和发展。实施0~6岁儿童残疾筛查与报告制度,逐步实现0~6岁残疾儿童免费得到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配置和精神残疾人服药补贴制度。进一步加大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精神疾病患者“阳光救助”等康复项目的实施力度,逐步拓展实施重点康复项目,为城乡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加强残疾人康复、托养等服务设施建设。培育一批骨干型康复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为残疾人提供专业化、规范化的康复服务。全面推进社区康复,将残疾人社区医疗康复纳入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内容。规范综合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康复专业科室设置,明确残疾人康复服务内容。不断提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康复服务水平,逐步建立医疗机构与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双向转诊制度,推动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等在技术、人员、场地、设备设施等方面实现资源共享。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3.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特殊教育学校普遍开展学前教育,按政策规定标准减免残疾儿童学前教育保教费。推行全纳教育,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确保所有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逐步提高特殊教育保障水平,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不得低于每生每年6000元。随班就读、特教班和送教上门等义务教育阶段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扩大高中阶段残疾学生招生规模,不断满足初中毕业残疾学生的高中阶段入学需求,逐步提高初中毕业残疾学生升学率。积极推进高中阶段残疾人免费教育,对符合资助政策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优先予以资助。落实国家通用手语、盲文规范化行动计划,推广通用手语和通用盲文。完善残疾考生考试辅助办法。进一步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加大“国培计划”对特殊教育教师培训的倾斜力度,推进特殊教育教师全员培训。完善特殊教育学校绩效考核办法,落实特教津贴,切实保障特殊教育教师待遇。
  4.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鼓励公共图书馆设立盲人阅览室,配备盲文图书、有声读物和阅听设备。鼓励电视台开办手语栏目,主要新闻栏目加配手语解说和字幕,政府网站逐步实现无障碍浏览,有条件的电视台、广播电台及其所属新闻网站开办残疾人专栏节目。广泛开展残疾人群众性文体活动,做好“康复体育进社区·进家庭”工程,建成一批残疾人康复体育示范点,培训一批社会体育指导员,打造一批适合残疾人的体育健身项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公园等公共场所对残疾人免费或优惠开放。
  5.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和《成都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对新建、改建、扩建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严格监管,加快推进政府机关、学校、社区、社会福利、公共交通、酒店等公共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改造,逐步推进农村地区无障碍环境建设。根据各类残疾人的特点,按照规定对贫困残疾人家庭免费实施无障碍改造。逐步推进政务信息以无障碍方式发布、影像制品加配字幕,鼓励食品药品添加无障碍识别标识。公共服务机构、公共场所等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视觉引导等无障碍服务。网络、电子信息和通信产品要方便残疾人使用。研究制定聋人、盲人特定信息消费支持政策。
  (三)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环境。
  1.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鼓励和支持全社会为残疾人奉献爱心,提供慈善帮扶。落实以服务残疾人为宗旨的公益慈善类助残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政策。各级政府和社会力量可通过实施公益性创投等方式,为服务残疾人的公益慈善组织提供初创期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加快建立政府救助和慈善救助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最大限度实现困难残疾人救助无缝衔接。倡导社会力量兴办以残疾人为服务对象的公益性医疗、康复、养老、托养、社会工作服务等机构,积极利用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2.广泛开展志愿助残服务。健全志愿助残工作的机制,完善志愿者招募注册、服务对接、服务记录、组织管理、评价激励、权益维护等制度,鼓励更多人参加志愿助残服务。广泛开展“邻里守望”等群众性助残活动,实施好青年志愿者助残“阳光行动”。提倡在单位内部、城乡社区开展群众性助残活动,鼓励青少年参与助残公益活动和志愿服务。鼓励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进入残疾人服务领域,开办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展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在已经实行的社区工作服务项目中将残疾人纳入服务范围,鼓励社会工作者引领志愿者共同服务残疾人群体。
  3.加快发展残疾人服务产业。将残疾人服务业纳入全市服务业发展规划,完善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对残疾人服务企业在资金、土地、人才培训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和支持。加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加快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形成多元化的残疾人服务供给模式,更好地满足残疾人特殊性、多样化、多层次需求等。支持开展残疾人服务领域关键性技术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新产品的研发及推广应用,做大做强残疾人服务产业品牌。支持发展残疾人辅助器具产业。落实残疾人服务相关职业设置、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办法,加快培养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康复、托养、护理等保险产品。加强残疾人服务设施的统筹规划和建设力度,将残疾人康复、托养等专业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
  4.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以残疾人康复、托养、护理等服务为重点,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研究制定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产品和服务的办法。积极支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残疾人康复、托养、护理等服务。通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实现政府购买服务对扩大残疾人服务的供给放大效应,推动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残疾人服务格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县政府要将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目标管理,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投入力度,按照支出责任合理安排所需经费,将体育彩票、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留本级使用的,按规定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和福利事业。各区(市)县政府残工委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发挥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职能,及时解决突出困难和问题。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级残联要进一步履行好“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为实现残疾人同步小康铺路搭桥。
  (二)强化权益保障。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快推进残疾人教育、就业、康复等制度性建设。建立和完善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加强残疾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畅通残疾人信访渠道,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利益诉求。
  (三)加强舆论宣传。加强对残疾人自强自立典型人物的宣传,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鼓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积极融入社会,与全市人民一道共创共享小康社会。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理念,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加强残疾人事业宣传,特别是加强对残疾人民生、残疾人精准扶贫和“双创”等工作的宣传。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4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省计委、省民政厅 黑政办发[2000] 2000/3/6
关于印发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 财会字[1995]10 1995/2/17
基层残疾人综合服务能力建设“十三五”实施方案 2016/11/25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民政部、财 国办发[1999]84 1999/9/30
关于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 劳社部发[2005] 2005/6/10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 衢政发[2016]27 2016/6/13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5〕27号文件全面建立 济政发[2016]11 2016/5/9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哈尔滨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征收2006年 2006/4/25
济南市残疾人联合会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税部门代征20 2012/2/27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 粤地税发[2016] 2016/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