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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28号
发文文号: 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28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17-2-28
实施时间: 2017-2-28
法规类型: 财政公告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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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2017年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工作即将开始,现将2017年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等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储蓄国债(凭证式)为记名国债,记名方式采用实名制,可以挂失,但不能更名,不能流通转让。
  二、储蓄国债(凭证式)在发行期内通过2015-2017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名单详见附件),按面值面向个人发行,发行面值以100元为单位。承销团成员应向投资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
  三、投资者购买的储蓄国债(凭证式)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兑付不加计利息。各期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公告日至发行结束日,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等情况,需调整当期储蓄国债(凭证式)利率时,发行利率及提前兑取分档利率的调整情况另行通知。
  四、投资者购买储蓄国债(凭证式)后,可到原购买国债的承销团成员办理提前兑取、质押贷款。投资者办理提前兑取,按当期国债实际持有时间和相应的利率档次计息,同时需按提前兑取本金的1‰向承销团成员支付手续费。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7年2月28日

2015-2017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名单

序号

机构名称

序号

机构名称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1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2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3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4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6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8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9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0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1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2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4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3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5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4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6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5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7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6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8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7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8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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