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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政办发[2017]7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7-2-17
实施时间: 2017-2-17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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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根据省委、省政府今年的总体工作部署,结合当前改革发展新形势、新任务及政府立法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17年立法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明确立法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统领,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按照《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目标要求,着力推动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率先、进位、升级、奠基”发展目标的贯彻落实,遵循统筹协调、突出重点、急需先立原则,以服务改革发展、推进文化建设、创新社会治理、保障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为重点,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释放新经济发展活力,为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推进“五个湖北”建设、稳步推动全面小康建设进程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完善立法体制机制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对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立法项目,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科学把握立法节奏,切实提高立法质量,着力推进立法精细化,增强政府立法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深入推进科学、民主立法,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拓宽社会各方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提高政府立法公众参与度。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加强制度廉洁性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工作,认真做好规章清理工作,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章,及时修改和废止,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省政府法制办要不断强化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
  三、强化立法组织协调
  《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分为计划项目和预备项目。对计划项目,各起草单位要将其纳入年度责任目标,制定具体方案,明确工作进度,落实责任人员,按时完成起草任务,草案原则上应提前3个月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对预备项目,各起草单位要抓紧进行前期调研、草案起草、部门协调等工作,条件成熟时可转为计划项目。要切实维护立法计划的严肃性,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立法计划项目的,须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省政府法制办要及时介入,全过程跟踪了解起草进度,做好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确保年度立法项目按时完成。设区的市、州政府要根据省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和本地实际,做好本级政府规章等相关立法工作。
  2017年2月17日
  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
  一、计划项目(共6件)
  1.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
  (组织起草单位:省商务厅)
  2.湖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
  (组织起草单位:省住建厅)
  3.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
  (组织起草单位:省人社厅)
  4.湖北省文物安全管理办法
  (组织起草单位:省文化厅)
  5.湖北省行政执法资格证件管理办法
  (组织起草单位:省政府法制办)
  6.湖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组织起草单位:省综治办、武汉铁路局)
  二、预备项目(共11件)
  1.湖北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组织起草单位:省供销社)
  2.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组织起草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
  3.湖北名牌产品培育认定管理办法
  (组织起草单位:省质监局)
  4.湖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组织起草单位:省住建厅)
  5.湖北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组织起草单位:省环保厅)
  6.湖北省地图管理办法(修订)
  (组织起草单位: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7.湖北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办法
  (组织起草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8.湖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定(修订)
  (组织起草单位:省残联)
  9.湖北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
  (组织起草单位:省地震局)
  10.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修订)
  (组织起草单位:省民政厅)
  11.湖北省教育督导规定
  (组织起草单位: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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