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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部分企业]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所适用反倾销措施进行期中复审调查的公告
发文文号: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11号
发文部门: 商务部
发文时间: 2017-2-28
实施时间: 2017-2-28
法规类型: 对外经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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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2015年12月1日,商务部发布2015年第6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自2015年12月1日起5年。
  2016年12月30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黑龙江中盟龙新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宏旭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苏斯尔邦石化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主张反倾销措施生效后原产于新加坡、泰国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以及原产于日本三菱丽阳株式会社、日本旭化成化学株式会社和日本住友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对中国出口倾销幅度加大,超过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要求对其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2017年1月11日,商务部就收到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事宜通知了新加坡、泰国和日本驻华使馆,并向其转交了期中复审申请书的公开文本及保密资料的非保密概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相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等有关情况进行了审查。
  商务部经审查认为,申请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及《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规定的期中复审立案条件。商务部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以及日本三菱丽阳株式会社、日本旭化成化学株式会社和日本住友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现将有关复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调查产品范围
  原产于新加坡、泰国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以及原产于日本三菱丽阳株式会社、日本旭化成化学株式会社和日本住友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具体描述与商务部2015年第60号公告规定的产品描述一致。
  被调查产品名称:甲基丙烯酸甲酯
  英文名称:Methyl Methacrylate(MMA)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161400。该税则号项下甲基丙烯酸甲酯以外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二、复审调查期
  本次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的调查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三、复审程序
  (一)利害关系方评论。
  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对本复审提出意见,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二)问卷发放。
  商务部为获得其认为调查所需的信息,将根据需要发放调查问卷给相关利害关系方。本案调查问卷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trb.mofcom.gov.cn)“案件动态”栏目下载。对调查问卷所作的答卷应当在调查问卷发放之日后的37日内按问卷要求提交。
  (三)听证会。
  利害关系方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商务部《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的相关规定提出举行听证会的书面请求,商务部认为必要时也可主动举行听证会。
  (四)实地核查。
  商务部在必要时将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国家进行实地核查;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任何材料均应包括同意接受核查的声明;核查前,商务部将提前通知有关国家和企业。
  四、不合作的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五、联系方式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5198420;85093403
  传真:86-10-65198172
  商 务 部
  2017年2月28日

修正:

因附件体积较大,查看下载请到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e/201702/2017020252411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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