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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国税函[2017]11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1-13
实施时间: 2017-1-1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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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国家税务局,贵安新区国家税务局,仁怀市、威宁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为切实在2017年1—5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做好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加计扣除政策的重要意义
  2013年以来,国家相继出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对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做了进一步完善与明确,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研发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我省积极贯彻落实加计扣除优惠政策,2013-2015年,全省国税系统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户数由74户上升为97户,年均增长14.49%;加计扣除金额由3.03亿元上升至4.90亿元,年均增长27.17%。虽然近年来全省落实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受部分企业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把握不准确、费用归集核算等不符合加计扣除的条件而未申报享受等因素影响,目前仍存在享受优惠户数少、优惠金额较小、有的市州尚无企业享受,我省在全国落实该项优惠政策中排名靠后的问题。因此,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好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进一步鼓励我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有效促进企业研发创新活动,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双创”、促进产业升级的重要意义。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增强服务观念,精心谋划部署,夯实管理责任,确定责任人和责任部门,确保不折不扣抓好政策落实。
  二、确保税收优惠及时准确贯彻落实到位
  (一)加大宣传力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全省国税系统要充分利用内外网站、12366热线及短信、微信、QQ群、办税大厅公告栏、APP等载体,开展多维度、多渠道的宣传,重点宣传政策完善的背景意义、政策变化点、主要加计扣除项目、备案操作要点等,力争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范围、最简洁的方式让纳税人了解政策、熟悉政策、运用政策,做到应知尽知。
  (二)加强培训辅导。一是做好税源管理人员及办税厅前台人员的政策培训,确保管理和服务企业的税务人员都熟知完善后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年报表填报、备案办理流程。二是充分运用纳税人学堂、业务培训、办税大厅前台讲解、电话或上门服务等形式开展全面辅导,扩大培训辅导覆盖面。三是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及有技术中心的企业的培训辅导,确保企业知悉政策变化内容,明白备案办理流程,熟悉申报表填写,享受政策红利。四是加强与当地科技、经信等部门沟通协调,及时掌握当地有研发项目的企业信息,做好“一对一”个性化政策服务,确保政策全面落实。
  (三)优化纳税服务。一是企业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条件的,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即可。二是对纳税人反映的相关问题和投诉,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在接到问题和投诉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解决。三是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但账证不健全、资料不齐全或适用优惠政策不准确的,各地要积极做好辅导解释工作,帮助企业建账建制,补充资料,确保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四是各地在落实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时,应以核实企业享受2016年度优惠的有关情况为主。企业以前年度存在或发现存在涉税问题,应按相关规定另行处理,不得影响企业享受2016年度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五是符合加计扣除优惠条件的企业在进行2016年度汇算清缴时未申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以后3年内追溯享受。
  三、加强督导考评和效应分析
  2017年,省局将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纳入绩效管理。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以绩效目标为主线、落实政策为目的,强化宣传辅导,不折不扣抓好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不留死角。各市(州)局要利用信息化手段,适时关注政策落实情况,省局将对政策落实不力、纳税人反映较多的单位开展重点督导,并根据绩效管理等规定严格考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各地要及时做好数据统计和政策评估工作,强化政策效应分析,查找存在问题,有针对性地改进与完善,不断提升政策管理服务水平。同时,就完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及操作事宜向省局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按绩效管理要求向省局报送2016年度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情况报告及相关数据。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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