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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2017年会计师事务所团体会员会费预收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晋会协[2017]4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7-2-23
实施时间: 2017-2-23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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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布置2017年会计师事务所团体会员会费预收缴工作的通知》(会协[2017]10号)精神,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2017年会计师事务所团体会费预收缴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2017年会计师事务所团体会员会费预缴标准
  以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业务收入为基数,收入在1亿元(含)以下的事务所,团体会费按其年度业务收入的0.7%交纳;年度业务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事务所,1亿元(含)以下部分,按其年度业务收入的0.7%交纳,1亿元至3亿元(含)的部分,按其年度业务收入的0.6%交纳,超出3亿元的部分按其年度业务收入的0.5%交纳。
  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业务收入是指其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从事各项业务取得的收入总和(即“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财务报表管理系统”会所02表附表1第19行次业务收入合计数)。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7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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