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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同意彭韩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批复
发文文号: 粤财会[2017]14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7-2-17
实施时间: 2017-2-17
法规类型: 涉外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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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彭韩会计师事务所:
  你所报送的关于在中国内地跨省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函及附件收悉。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11〕4号)及《财政部关于下放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项目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会〔2013〕25号),现批准你所接受境外委托方委托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并颁发(粤财会)字外所临证第002号〔2017〕《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1份,有效期为五年(从作出批准临时执业之日起计算)。你所应当按照《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及时进行业务报备。
  广东省财政厅
  2017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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