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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建字[2016]2308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7-1-24
实施时间: 2017-1-1
失效时间: 2021-12-3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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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粮食局:
  为加强省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严格规范补贴资金拨付程序,合理使用补贴资金,充分发挥补贴资金的作用,我厅制定了《青海省省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省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青海省省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严格规范补贴资金拨付程序,合理使用补贴资金,充分发挥补贴资金的作用,根据《青海省省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关于调整省级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的通知》(青财建字[2011]242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是指省财政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的粮油储存企业储备省级储备粮油而发生的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含差价)和银行贷款利息补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省级储备粮食保管费用及贷款利息补贴;
  (二)省级储备食油保管费用及贷款利息补贴;
  (三)省级储备粮油轮换费用补贴;
  (四)省级动态储备油费用利息补贴。
  第三条 青海省财政厅负责筹措拨付省级储备粮油各项补贴,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青海省粮食局负责计算并向承(代)储企业支付各项储备粮油费用利息及轮换费用(含差价)补贴。承(代)储企业按照政策规定使用补贴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或截留。
  第四条 省级储备粮油补贴资金于每年上、下半年预拨给省粮食局。年末,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按照省级储备粮油年实际平均库存量和补贴标准进行清算,多拨部分滚动下年使用,少拨部分及时补拨。
  第五条 省级储备粮油出入库结算价格,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局、省农发行按照实际购入价格加合理费用的原则进行核定,一经核定,承(代)储企业不得随意调整,发生品种串换时须经批准,并相应调整其入库结算价格。
  第六条 省级储备粮油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具体是:
  (一)省级储备粮保管费用补贴标准为0.12元/公斤;省级储备食油保管费用补贴标准为0.40元/公斤(含正常轮换费用)。
  (二)省级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标准为0.08元/公斤。
  (三)省级储备粮油利息补贴按年平均库存数量、核定的结算价格和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据实拨补。
  第七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费用实行定额包干,由省财政厅按照省级储备粮规模和规定补贴标准包干给省粮食局统筹使用。
  第八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费用实行包干后,为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解决省级储备粮轮换两头在外的困局,鼓励和支持本省粮食加工企业消化轮出省级储备粮,加快动态轮换,逐步形成良性循环产业链接,省粮食局对承(代)储企业的轮换费应实行差别化的补贴标准,并积极探索以奖代补方式。对轮换企业的补贴标准原则上按本办法第9条规定的补贴标准执行,为建立轮换补贴“蓄水池”等新机制,确保省级储备粮常储常新,省粮食局视国家粮食政策调整和市场变化情况在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可上下浮动15%-20%,确保轮换工作顺利按时完成。
  第九条 省粮食局对省级储备粮轮换费用原则上按以下补贴标准执行:
  (一)原粮轮换费用按照实际轮换数量进行补贴,每公斤补贴0.20元(有自备铁路专用线的企业为0.16元/公斤)。
  (二)面粉、大米每年轮换三次,每次按0.08元/公斤计算,全年补贴0.24元/公斤。
  (三)对省内公路运距较长的轮换企业给予适当的运费补贴,以铁路到站(或供货企业)为起点到储存库点运距在100公里以上(含100公里)的,给予公路运输0.5元/吨公里的运费补贴。
  (四)省级储备原粮轮换损耗按轮换量的2%和当年省级储备粮平均结算价格计算,每逢轮换给予一次性补贴,节约归企,超损自担。
  第十条 省级储备粮油轮换补贴按照下达的轮换计划,年初预拨50%,待轮换任务完成后再拨付50%,不再进行清算。
  第十一条 承(代)储企业对省级储备粮油的调入、调出、轮换等财务会计核算,要严格执行《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规,定期核对账务,保证账表、账卡、账实、账账相符,及时、准确、真实反映财务事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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