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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省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企字[2015]467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5-4-15
实施时间: 2015-4-15
法规类型: 青海 收益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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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国资委,省级有关企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公司(企业):
  为认真做好2014年度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工作,加强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监督管理,现就省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有关国资监管机构(企业主管部门及企业集团公司),严格按照省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青政[2011]68号)和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企字[2015]95号)要求,认真做好所属企业2014年度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申报和上缴工作。
  二、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包括:应缴利润、股利(股息)收入、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三、省属各企业要充分提高认识,理清国有企业责任和义务,认真履行好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义务,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按照相关制度办法要求,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如实全面申报本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情况,确保收益及时足额上缴。对于长期不缴纳国有资本收益以及有隐瞒利润的企业,我厅将会同纪检、审计部门进行稽查。
  四、省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行使好收益分配的权利和责任,切实维护好股东权益。
  五、省属国有企业,如有发生国有产权转让或清算等经济事项时,必须将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国有企业清算收入以及公司制企业清算时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依法上缴省财政,不得擅自滞留和挪用。
  六、各企业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务必于2015年5月20日前,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国资监管机构。省国资委所属监管企业在上报省财政厅的同时报送省国资委;其他主管部门所监管的企业,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财政厅。
  七、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一是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见附件);二是2014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国有股份公司还应报送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有关利润分配的决议文件等相关资料。
  八、省级国资监管机构在收到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依据国资监管机构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核确认后,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企业按“缴款书”直接上缴省级国库,并办理国有资本收益缴库手续。
  附件: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
  2015年4月15日

相关附件:
附件: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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