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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管理及履约验收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采字[2015]450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5-6-16
实施时间: 2015-6-16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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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级各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各招标代理机构:
  为构建以结果为导向的政府采购监管体系,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青政[2011]35号),以及省财政厅关于合同管理及履约验收监管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的结果满意度,现就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管理及履约验收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公告及备案工作
  政府采购项目合同是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结果的集中体现,是规范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履约行为的法律文本。采购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合同的公告及备案工作。
  (一)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公告的程序及时限要求
  《条例》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告合同。根据我省实际,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公告按照以下程序及时限进行:
  采购人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由采购人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2个工作日内在青海省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公告;
  采购人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由采购人委托相关代理机构2个工作日内在青海省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公告;
  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合同,采购人应当2个工作日内报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青海省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公告。
  (二)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备案的程序及时限要求
  《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根据我省实际,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备案按照以下程序及时限进行:
  采购人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交省政府采购中心履约部门备案。
  采购人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由采购人委托相关代理机构负责,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省政府采购中心履约部门备案。
  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合同,采购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省政府采购中心将备案的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情况汇总,形成“省级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备案情况表”(附件1),于每周五下午报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二、进一步规范履约验收监管工作
  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监管,进一步强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履约验收方面的工作责任,将“物有所值”落实到政府采购的全过程,是构建有利于结果导向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机制的内在要求。
  《条例》明确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根据我省实际,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包含由采购人委托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省级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及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省级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监督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采购人应当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供应商按照合同履约后,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采取自行验收、邀请专家参与验收或者委托第三方验收等方式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报“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申请书”、“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及相关验收资料,报省政府采购中心。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青政[2011]35号)规定由省政府采购中心承担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抽检职责的要求,省政府采购中心自收到采购人相关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政府采购文件、供应商投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以及采购人验收报告对项目按照以下规定抽检验收:
  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政府采购中心对采购人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核查;
  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的项目,由省政府采购中心在采购单位验收资料齐备的基础上根据项目情况组织抽检验收,抽检验收比例不低于30%;
  合同金额200万元以上、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供应商质疑投诉的项目,由省政府采购中心在采购人验收的基础上进行抽检验收。对技术复杂的项目,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抽检验收,必要时还可邀请落标供应商参与验收监督。
  采购项目涉及到各市(州)、县的,省政府采购中心可根据项目情况向项目所在市(州)、县财政局发出协助验收函件,提请项目所属地财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抽检验收,并根据验收情况出具验收报告,该报告将做为对该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省政府采购中心对进行抽检验收的项目,要安排专人做好抽检验收记录,准确、详细记载抽检项目名称、数量,单价、总价,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和设备配置等内容,抽检验收完成后要出具抽检验收报告。
  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将资料核查或抽检验收合格的项目资料,在2个工作日内报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办理项目资金支付手续。对未通过资料核查或抽检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明原因,要求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整改,经整改验收合格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资料报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办理项目资金支付手续。
  省政府采购中心在资料核查或抽检验收过程中发现采购人、供应商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相关要求
  (一)高度注视,提高认识。省级各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加强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学习,充分认识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及履约验收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关键环节,是实现政府采购“物有所值”的重要保障,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采购效率、维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明确分工,各负其责。采购人、省政府采购中心和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要求,明确职责分工,严格履行采购合同公告、备案和履约验收等工作职责,强化内控建设和制度约束,确保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备案和履约验收等工作合法、规范、高效开展。
  (三)强化监管,狠抓落实。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采购合同公告、备案和履约验收等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合同管理及履约验收的质量和效率。对政府采购当事人不依法对采购合同进行公告及备案,不按照规定组织履约验收或不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以及在采购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违规违纪或犯罪的,依法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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