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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教字[2015]640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7-22
实施时间: 2015-5-3
失效时间: 2019-5-3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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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州)财政局、教育局:
  为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做好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我们制定了《青海省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青海省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青海省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以下简称全面改薄补助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面改薄补助资金用于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所需建设资金由省与市(州、县)政府按85%︰15%的比例共同分担。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大对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经费投入力度,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第三条 全面改薄补助资金由财政、教育部门共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分配下达资金,对全面改薄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教育部门负责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学校布局规划、校园建设规划及“一校一册”规划编制,指导和推动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的实施工作,运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 全面改薄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严格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市(州)级统筹、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全面改薄补助资金支持范围是教学、生活设施不能满足基本办学条件或未达到我省基本办学标准,长期保留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小学附设的学前班或幼儿园、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民办学校、市(州)因打造“重点校”而形成的超大规模学校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六条 全面改薄补助资金用于“校舍及设施建设类”和“设备及图书购置类”两类项目。
  (一)“校舍及设施建设类”项目主要包括:
  1.新建、改建和修缮必要的教室、实验室、图书室,以及农村小学必要的运动场等教学设施;
  2.新建、改建和修缮农村小学必要的学生宿舍、食堂(伙房)、开水房、厕所、澡堂等生活设施,校园安全等附属设施;
  3.现有县镇“大班额”义务教育学校(小学班额超过56人、初中班额超过66人的义务教育学校)必要的扩容改造;
  4.在宽带网络接入学校的条件下建设校园内信息化网络基础设备。
  (二)“设备及图书购置类”项目主要包括:
  1.购置必要的教学实验仪器设备、音体美器材等教学仪器设备;
  2.为学生宿舍、食堂(伙房)、水房等公共生活设施配置必要的家具、设备、校园安保设备等;
  3.购置适合中小学生阅读的图书;
  4.购置计算机、投影仪等必要的多媒体教学设备和信息化网络设备等。
  第七条 以下内容不得列入改薄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学校独立建筑的办公楼、礼堂、体育馆、塑胶跑道、游泳馆(池)、教师周转宿舍等;
  (二)一次性投入低于5万元的校舍维修和零星设备购置项目;
  (三)教育行政部门机关及直属非教学机构的建设和设备购置等;
  (四)其他超越基本办学条件范畴的事项。
  第八条 全面改薄补助资金严禁用于偿还债务;严禁用于平衡预算、发放人员津补贴以及冲抵地方应承担的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公用经费等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九条 全面改薄补助资金分配依据各地学校建设规划、实地核查情况、项目实施进度、地方配套资金等因素安排省级补助资金。对以前年度实施的布局调整、标准化建设配套资金及学校调整不到位的,暂缓安排建设资金。
  第十条 州、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要严格按照省级下达的资金项目组织实施,同时要加强项目信息化管理,及时将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项目执行情况录入全国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 各地实施全面改薄补助项目,要坚持“实用、够用、安全、节俭”的原则,把满足基本需要放在首位,优先建设、购置教学和学生生活最急需的基本设备和设施。加强项目绩效管理,注重投入效益,防止项目过于分散,确保学校改一所,成一所。
  第十二条 各地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范围,不得超标准和豪华建设,不得将资金向少数优质学校集中,扩大区域校际差距,严禁举债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区域内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改善任务和完成时限等因素,统筹安排辖区学校建设项目,及时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做到补助资金规范分配、合理使用,公平公正,切实防范廉政风险。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安排全面改薄补助资金时,应与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藏区项目对口支援建设资金和地方实施的其他义务教育项目资金相互衔接,统筹安排,避免重复投资。
  第四章 资金申报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按照全面改薄项目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于每年1月30日前,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报送当年全面改薄补助资金申报材料。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包括:
  (一)上年度全面改薄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全面改善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项目进展情况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改薄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工作目标,拟实施项目开工、完工时限和绩效目标、资金安排计划。绩效目标要明确、具体、可考核。
  (三)上年度地方财政安排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方面的专项资金统计表、相应预算文件、项目进展情况表。
  (四)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表,即对照《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制定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实施方案的通知》(教基一厅[2014]26号)附件所列各项年度绩效目标和工作任务,分别列示完成情况。
  第十七条 全面改薄补助资金申报材料作为开展绩效评价和资金分配的依据之一。逾期不提交申报材料的,在分配当年资金时,“绩效”和“管理”两个因素计零分处理。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改薄补助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对各地全面薄改补助资金实施目标管理,(市)州级财政、教育部门要统筹组织、指导协调项目管理工作,督促专项资金落实到项目。各县要建立全面薄改补助资金项目库,实行项目管理,确保薄改补助资金使用可检查、可监控和可考核。
  第二十条 全面改薄补助资金支持的校舍及设施建设类项目,原则上应当在资金下达两年内完成。
  全面改薄项目完成后,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及时办理项目竣工验收、结算和固定资产入账手续。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和设施设备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预算下达后,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履行项目变更和预算调整审批手续。凡擅自变更项目,将对主要责任人进行通报并暂缓下达第二年项目资金。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若有结余资金,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不足的,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弥补。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各地区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或再评价。各州县制定的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实施目标将作为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省财政和教育部门分配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实施全面改薄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执行政府采购等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落实有关政策要求,规范采购行为。属于基本建设类项目的校舍及设施建设应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新建项目要符合抗震设防、环保节能和综合防灾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第六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明确资金监管职责。各级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协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管理和监督;教育部门主要负责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项目规划的编报和年度项目遴选申报、专项资金使用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总体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项目实施单位的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薄弱学校改造计划总体规划、年度资金安排、工作进展的情况。其中,年度资金安排应包括项目学校名单、项目内容和资金额度,在县级教育部门的门户网站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年。
  对全面改薄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项目学校应当从立项、实施情况到验收全程公开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实行省级定期巡查、州、县级经常自查的监督检查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改薄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对薄改补助资金的使用、项目进展、工程质量进行定期检查。
  各学校应当强化内部监管,自觉接受外部监督,配合审计机关将薄弱学校改造计划资金使用情况纳入每年重点审计内容,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参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对于报送虚假信息,套取全面改薄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省财政将相应扣减下一年度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二十九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专项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以及疏于管理,影响目标实行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市(州)财政、教育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全面改薄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至2019年5月3日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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