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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科技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大学生创新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教字[2015]1156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7-13
实施时间: 2015-8-1
失效时间: 2017-7-3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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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科技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营造良好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环境,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制定了《青海省大学生创新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2015年7月13日
  青海省大学生创新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良好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环境,加大对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经省政府同意,设立“青海省大学生创新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由省财政从省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每年支持5000万元。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专项用于大学生利用自主研发或由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技术进行创新创业活动。
  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鼓励创新、支持创业;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正公平、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引导资金支持的方向、对象及方式
  第四条  引导资金支持方向
  (一)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对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能够培育新的盈利增长点的项目,即: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新兴产业领域,有较好潜在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有望形成产业规模,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市场前景好、示范引领带动能力强、影响力大的项目。支持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技术、检验检测、知识产权、财务、法律、金融等服务。
  (二)支持促进金融资本与创新创业融合发展,创业企业利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渠道融资发展的项目;原创性强、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重大民营投资的新兴产业项目。
  (三)奖励业绩较突出的创业园、孵化器、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和创新工场等创新创业服务机构。
  第五条 引导资金支持的对象
  (一)省内各高校在读两年以上的大学生及毕业7年以内的省内外高校毕业生在青海境内依法注册创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具有不少于3人的核心创业团队;拥有较为成熟的技术,商业模式清晰,有良好的成长性;且成立不满7年,年销售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科技企业;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
  (三)发展方向明确,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具有一定的服务基础和服务能力的服务机构。
  (四)具备优秀的管理团队,能够为大学生创业提供金融、创业辅导、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科技评估、企业管理、市场开拓等专业化服务机构。
  (五)服务企业数量有稳定增长、服务范围不断扩展、被服务企业成为高新企业或科技型企业的服务机构。
  第六条  引导资金支持的方式
  引导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阶段参股、贷款风险补助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支持。
  (一)无偿资助。主要支持技术含量较高、市场前景好的创新创业项目;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优胜项目。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一次性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以“后补助”方式奖励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单笔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贷款贴息。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技术含量、规模和效益,投资结构合理,在银行基准利率范围内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以实施周期内实际发生的贷款利息为准,按一定比例贴息;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三) 阶段参股。重点支持股权明确、知识产权明晰、预期成长性好的企业。引导资金向大学生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资金可以随时退出,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自引导资金投入后3年内购买的,转让价格为引导资金原始投资额;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为引导资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
  (四)贷款风险补助。对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专项贷款额度的银行给予财政风险补偿,补偿额度按有关银行与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协议确定。
  第三章 引导资金申报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 大学生创业企业申请引导资金需编制创业计划书,并通过所在市(州)科技管理部门、高新区、创业园、孵化器、高校创业管理部门等向引导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引导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八条  创新创业服务机构通过所在省、市、州科技主管部门向引导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引导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 申报企业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引导资金,或出于欺诈目的故意导致引导资金项目减值或破产清算等行为的企业,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引导资金申请资格,列入引导资金黑名单,进入社会信用档案,按照法律程序追究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的相关责任。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政府相关部门和相关金融及风险投资机构组成引导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年度工作计划、资金预算和项目审批;在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设引导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项目管理、资金管理、举办创新创业大赛,开展项目评审或评估、公示、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等日常事务;成立专家委员会,负责创新创业项目评审。对引导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开展相关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经审核后拨付,总量不超过引导资金总量的2%。
  第十一条 引导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将项目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使用引导资金,加强资金的管理,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具体使用参照《青海省省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并按照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以备检查,并主动配合做好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引导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开展绩效考评。创新创业企业、创新创业服务机构每年度末向引导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引导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应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主管部门需报经省财政厅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对已支出的资金做出经费决算上报省财政,剩余资金如数退回省财政。
  第十四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引导资金的,将追回已经下拨的引导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引导资金使用绩效考评和奖惩机制。省财政厅会同省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引导资金进行绩效考评,确保引导资金使用取得实效。
  绩效考评是指对引导资金资助项目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的考评。主要考评项目立项目标完成程度、立项目标的合理性、项目验收的有效性、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实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的可持续影响、项目资金落实情况、项目资金实际支出情况、单位财务管理状况、单位财务信息质量等方面的内容。
  绩效考评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引导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自2015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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