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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6-1-7
实施时间: 2016-1-1
法规类型: 会计档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阅读人次: 2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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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档案局,省级各部门,有关企业:
  为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工作,适应会计档案管理新要求,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了新修订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贯彻执行该《管理办法》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学习,掌握修订要点
  1984年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并于1998年对该办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该办法实施10多年以来,对规范和加强单位会计档案管理、促进会计工作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会计档案的内容范围、承载形式、管理手段、利用方式等均发生了较大变化,针对这些情况,新《管理办法》重点围绕五个方面做了调整:一是完善了会计档案的定义和范围;二是增加并明确了电子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三是完善了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四是明确了会计档案出境的管理要求;五是调整了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并延长了会计档案向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期限。
  二、转变观念,领会修订内涵
  新《管理办法》一是肯定了电子会计档案的法律效力。将电子会计档案纳入会计档案范围,电子会计凭证的获取、报销、入账、归档、保管等均可以实现电子化管理,允许符合条件的会计凭证、账簿等会计资料不再打印纸质归档保存;二是增加了鉴定销毁环节,完善了销毁流程。明确会计档案销毁属于单位的内部管理事务,单位内部要健全组织监销程序,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组织销毁;三是调整了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由原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类调整为10年、30年两类,其中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主要会计档案的最低保管期限已延长至30年,其他辅助会计资料的最低保管期限延长至10年,促进会计信息的有效利用。
  三、多措并举,做好贯彻落实
  各级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利用多种方式加强《管理办法》的宣传与培训,通过专项检查、业务指导等举措,促进办法的贯彻落实,并根据新《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新旧办法的衔接工作。同时,针对电子档案、销毁程序、保管期限等新要求,结合本部门会计核算方式和档案管理现状,进一步规范会计管理,尽快修订本部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优化会计档案管理程序,健全会计档案管理机制,确保本办法的顺利实施。
  附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2016年1月7日

相关附件:
附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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