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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青海省政府定向承销销发行置换专项债券[十二期]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库字[2016]1721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6-11-21
实施时间: 2016-11-21
法规类型: 债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阅读人次: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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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2016年青海省政府置换债券定向承销发行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支持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经青海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2016年青海省政府定向承销发行的置换专项债券(十二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行条件
  (一)发行场所。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
  (二)品种和数量。本期债券为10年期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计划发行面值总额为50300万元。
  (三)时间安排。2016年10月14日开始申购、簿记建档,10月17日签订债权解除协议,10月18日确立承销团成员地方债债权并计息。
  (四)上市安排。本期债券暂不可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进行现券交易,可以通过试点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进行流通。地方债纳入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和试点地区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抵(质)押品范围,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常备借贷便利(SLF)、中期借贷便利(MLF)、抵押补充贷款(PSL)的抵(质)押品范围,纳入商业银行质押贷款的抵(质)押品范围,并按规定在交易场所开展回购交易。
  (五)兑付安排。利息按半年支付,每年4月18日、10月18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26年10月18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本期债券由青海省财政厅支付发行手续费,并办理还本付息事宜。
  (六)发行手续费。本期债券发行手续费为承销面值的1‰。
  二、申购和簿记建档
  (一)申购方式。申购总量50300万元。簿记管理人在约定的申购时间内接受申购定单,并将其全部录入簿记建档系统,原则上按照利率由低至高原则,对有效申购逐笔累计,直至累计至计划发行额或全部有效申购募完为止的最后一笔申购额的利率为发行利率。各承销团成员按面值承销。
  (二)发行利率区间限定。发行利率区间为簿记建档日前1至5个工作日(含第1和第5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的中债国债收益率曲线中,相同待偿期的国债收益率算数平均值与该平均值上浮30%之间。
  (三)时间安排。2016年10月14日下午14:30-15:10为申购时间,申购结束后,由簿记管理人进行簿记建档。
  (四)参与机构。2016年青海省政府置换债券定向承销发行承销团成员(名单附后)有资格参与本次申购。
  (五)申购系统。青海省财政厅会同簿记管理人,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的承销子系统(或财政部证券交易所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的承销子系统)进行簿记。
  三、其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规定,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6年青海省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次发行工作按青海省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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