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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发行2016年青海省政府一般债券[十一期]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库字[2016]1715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6-11-8
实施时间: 2016-11-8
法规类型: 债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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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2015—2017年青海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支持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经青海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公开发行2016年青海省政府一般债券(十一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一)发行场所。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
  (二)品种和数量。本期债券为7年期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计划发行面值总额为0.565亿元。
  (三)时间安排。2016年10月14日上午9:30-10:10招标,10月17日开始计息,10月17日发行结束。
  (四)上市安排。本期债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上市交易。
  (五)兑付安排。利息按年支付,每年10月17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23年10月17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本期债券由青海省财政厅支付发行手续费,并办理还本付息事宜。
  (六)发行手续费。本期债券发行手续费为承销面值的1‰。
  二、招投标
  (一)招标方式。招标总量0.565亿元,采用单一价格荷兰式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全场最高中标利率为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
  (二)标位限定。每一承销团成员最高、最低标位差为30个标位,无需连续投标。投标标位区间为招标日前1-5个工作日(含第1和第5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的中债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7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与该平均值上浮15%(四舍五入计算到0.01%)之间。
  (三)时间安排。2016年10月14日上午9:30-10:10为竞争性招标时间,竞争性招标结束后15分钟内为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时间。
  (四)参与机构。2015-2017年青海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机构”,名单附后)有资格参与本次投标。
  (五)招标系统。青海省财政厅于招标日借用“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组织招投标工作。
  三、分销
  本期债券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可于招投标结束至缴款日(2016年10月17日)进行分销。承销机构间不得分销。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分销价格。
  四、发行款缴纳
  承销机构于2016年10月17日前(含10月17日),按照承销额度及缴款通知书上确定金额将发行款通过大额实时支付系统缴入青海省财政厅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青海省财政厅指定账户收到款项时间为准。承销机构未按时缴付发行款的,按规定将违约金通过大额实时支付系统缴入青海省财政厅指定账户。支付报文中附言为必录项,填写时应注明缴款机构名称、债券名称及资金用途,如:XX公司2016年青海省政府一般债券(十一期)发行款(或逾期违约金)。
  青海省财政厅收款账户信息:
  收款户名:青海省财政厅库款户
  收款账号:280000000002271008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青海省分库
  收款行行号:011851001004
  五、其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规定,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6年青海省政府一般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次发行工作按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青海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青财库[2016]297号)、《关于印发<2016年青海省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青财库[2016]298号)规定执行。
  附件:2015-2017年青海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名单
  一、主承销商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青海西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承销团一般成员
  10、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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