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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积极开展预算绩效管理专家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绩[2014]22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4-11-14
实施时间: 2014-11-14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24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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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预算绩效管理专家管理办法》(闽财绩[2014]16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提高预算绩效管理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各领域、行业、专业专家在我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的作用,现将做好我省预算绩效管理专家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申报
  预算绩效管理专家申报工作是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进一步提高预算绩效管理水平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各部门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明确分工,密切协作,认真扎实做好本地区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含垂管单位)符合《办法》规定的相关专家开展申报工作,共同推动我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第一批预算绩效管理专家申报审核工作应在12月31日前完成,我厅将在总结第一批申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持续开展该项工作。
  二、申报路径
  预算绩效管理专家申报工作通过“预算绩效管理专家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具体路径:福建省财政厅政务公开网:http://www.fjcz.gov.cn/,首页中间滚动模块“预算绩效管理专家系统”(待我厅完成网站整合后也可在首页导航栏“办事大厅”-“预算绩效管理专家系统”点击进入)。
  三、申报流程
  1.注册。专家应先在系统注册申请账号,如实填写个人基本情况,按归口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确定审核部门,无法确定审核部门的,可选择省财政厅作为审核部门。专家应按《办法》规定提供相关的纸质佐证材料并提交给审核部门。各审核部门应对专家个人相关信息进行严格保密。
  2.审核。(1)归口管理原则。省直各部门负责做好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含垂管单位)专家申报的审核工作。(2)属地管理原则。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专家申报的审核工作。审核通过后的材料应及时提交到省财政厅绩效处。
  3.确认。我厅在收到审核、申请材料后,将及时进行审批确认。凡审批通过的,颁发预算绩效管理专家相关证书;未通过审批的,由我厅通过系统将情况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在达到申报条件后,可重新申报。
  四、专家使用
  各级各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时,如需聘请专家,原则上应从系统专家库中选取,除特殊情况外,非系统专家库专家出具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报告、说明等,视同无效。
  1.省直各单位。统一使用“福建省财政管理一体化信息系统-预算绩效管理”模块的账号密码登录“预算绩效管理专家系统”(账号为8位数字,格式为六位部门预算编码+51)。省直各单位在聘请专家时,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筛选条件,确认所聘专家。
  2.各地财政部门。账号密码由省财政厅统一配置,具体情况另行电话通知。各地财政部门在聘请专家时,优先使用本地区专家,具体操作与省直各单位一致。
  五、后期管理
  1.考评管理。我厅负责建立、完善对专家的考评机制,考评采用百分制,分别按专家参与项目评分情况和年度综合情况进行考评。各单位在专家完成聘用协议后,应在系统中及时、公正、客观地对专家工作质量进行评分,专家也可对聘用单位保障专家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活动的水平进行评价。
  2.退出机制。除《办法》规定的资格终止与违规处理外,对3次以上非特殊原因拒不接受聘用的,以及3次以上参与项目或年度考评低于60分的,取消预算绩效管理专家相关资格。
  3.纠偏管理。为营造良好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环境,维护专家和聘用单位合法权益,确保评价工作公开、公正、公平,我厅建立相关申诉管理机制,切实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开展申报工作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省财政厅绩效处。(联系人:王少强,联系电话:87097788)
  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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