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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预算绩效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绩[2014]16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4-10-13
实施时间: 2014-10-13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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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为进一步强化预算绩效管理的专业性和规范性,提升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质量,我厅制定了《福建省预算绩效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10月13日
  福建省预算绩效管理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各行业专家在我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提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质量和专业化水平,确保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客观公正、规范有序,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3]82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绩效管理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人员。
  预算绩效管理指包括预算绩效目标编审、预算执行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与预算绩效管理相关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 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原则上采取邀请、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构建。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建立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全省范围内资源共享,省级各预算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如需聘请专家原则上应从该专家库中抽取,各市、县部门可根据需要共享使用。
  第二章 预算绩效管理专家资格管理
  第五条 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应具备以下资格:
  (一)熟悉掌握相关领域的政策制度和法律法规,熟悉了解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程序,具有综合分析研判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无不良记录;
  (三)非行政人员在相关领域从业5年以上,具有行业专业理论和实务经验,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职称)或特殊领域执业资格;
  (四)行政人员在行政管理部门工作5年以上,具有行业行政管理经验,具有主任科员以上级别。
  第六条 省直各单位、各地财政部门要积极组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专家开展申报工作。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在职和70岁以下离退休人员,可通过单位推荐或其他专家推荐的方式向省财政厅申报,也可采取个人自荐的方式申报。
  省财政厅审核的材料包括:
  (一)《福建省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一份;
  (二)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以上原件并附复印件两份,行政人员可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任职证明;
  (三)个人研究成果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
  (四)个人工作简历;
  (五)单位或专家推荐意见。
  第七条 省财政厅对报名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省财政厅确认纳入省级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专家入库后因故确需退出的,由财政部门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第八条 专家库组建后,省财政厅负责对其实施动态管理,建立专家工作情况登记和退出机制,实时增补专家,更新专家信息,并对专家的工作质量进行考察。
  第九条 省财政厅负责建立专家库信息系统,数据与预算绩效管理系统对接,对专家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行为进行记录,作为专家个人信息备查。
  第三章 预算绩效管理专家的职责与权利义务
  第十条 专家在预算绩效管理过程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委托方规定条件下(包括时间、地点、工作要求等)独立完成受托任务,特殊情况无法完成工作的应与委托方进行协商处理;
  (二)独立、客观、公正地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按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要求,参照省财政厅颁布的预算绩效管理文本,为委托方出具真实、可靠和详尽的专家意见,并签字确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专家在预算绩效管理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有关制度办法的知情权;
  (二)对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项目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三)相应的报酬权;
  (四)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
  第十二条 专家在预算绩效管理过程中应尽以下义务:
  (一)了解项目情况需通过委托方联络,并有一个以上其他工作人员同时在场,专家不得以个人名义与项目单位单独联系;
  (二)未经委托方允许,不得擅自对外泄露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未公开的预算绩效管理数据及相关结论,引用预算绩效管理有关案例、数据等应经过委托方许可并向省财政厅报备;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预算绩效管理专家的选用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要求和项目的性质,委托方在专家库管理系统中随机抽取专家,在正选专家因故无法参加时,由候选专家递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专家的抽取工作。
  第十四条 3名以上专家可组成专家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其中,推选1名专家作为专家组组长,对专家组行为和做出的意见负责。
  第十五条 专家接受委托时,遇到与被评价方有利害关系或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性等情况的,应主动提出回避;被评价方认为专家与本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或存在影响公正性情况,也可提出回避申请,但需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专家是否需要回避,由委托单位审定。
  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该财政支出项目单位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财政支出项目的单位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财政支出项目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价的情况。
  第十六条 如行业和项目特殊,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临时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人选,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专家报酬支付按照“谁委托、谁支付”的原则办理。报酬支付标准按照相关行业标准制定。
  第五章 资格终止与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 专家在预算绩效管理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财政部门审定,终止其专家资格:
  (一)未履行相关工作责任;
  (二)因工作变动或身体健康原因,不再适宜担任预算绩效管理专家;
  (三)本人申请不再担任预算绩效管理专家;
  (四)个人职业道德出现不良记录,给财政部门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九条 专家在预算绩效管理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财政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解聘、通报等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泄露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资料或有关情况;
  (二)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发生违约行为(如未经委托方许可,单方面终止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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