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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绩[2014]2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4-1-8
实施时间: 2014-1-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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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部门,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为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范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财预[2012]396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3]82号)和《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等文件精神,我厅制定了《福建省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1月8日
  福建省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规范性,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财预[2012]39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3]8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对绩效目标的申报、审核、批复等管理工作。
  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三条 绩效目标是指绩效评价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由预算部门在申报预算时填报。绩效目标分为投入、产出和效益三部分。
  投入目标主要反映为完成既定目标计划,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投入的资金、资源和时间成本等;
  产出目标主要反映项目实施后预期完成的产品数量和质量;效益目标主要反映项目实施后产生的经济性、社会性成果和
  环境效益等。
  第四条 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是指依据财政效率原理,对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及其管理的项目设定计划期内预期达到的业绩目标、预期产出的效益和效果,并据此考量完成的实绩。绩效目标管理应遵循简便易行、先易后难、由点及面、稳步推行的原则。
  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是预算绩效管理的第一环节,主要包括:绩效目标编制、绩效目标审核与批复。
  第五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是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主体。
  第六条 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对象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和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按照预算级次,可分为本级预算管理的资金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七条 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实施单位按其职能职责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目标管理, 建立多层次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机制。
  第八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逐步建立与不同类别财政资金相适应的目标管理模式和与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相匹配的绩效评价指标库、标准值库及预算绩效目标管理信息系统等, 尝试实行动态化管理。
  (二)组织和指导本级预算部门的预算绩效目标编制,并负责审核及批复等工作;
  (三)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四)其他职责。
  第九条 预算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部门管理财政资金的预算绩效目标编制、审核及汇总上报等工作;
  (二)按照财政部门下达、批复的审核意见,修正调整预算绩效目标,组织完成预算绩效目标;
  (三)其他职责。
  第十条 实施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单位管理财政资金的预算绩效目标编制、审核、修正调整等工作;
  (二)实施完成所承担任务的预算绩效目标;
  (三)其他职责。
  第三章  预算绩效目标编制
  第十一条 预算部门编制年度预算或申请新增、追加专项资金时,同时编制《财政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附1),随部门预算一并报送。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一般由预算部门根据政府或部门制定的规划和下达的工作任务设定。
  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时,应当按编报绩效目标程序同步调整绩效目标。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益和效果紧密相关,并且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制定绩效目标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第十四条 对设定的绩效目标应当制订评价指标,据此考量绩效目标完成的实绩水平。评价指标应与绩效目标对应相关、凸显重点、量化可比、合理可行及经济适用。
  第十五条 制订的绩效评价指标应当同时确定标准值,且逐一对应相关。标准值一般有历史标准、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和经验标准等。通常用相对值和绝对值表示。
  第十六条 各预算部门在编制绩效目标时,要将绩效目标编制到三级指标,并可根据需要将目标编制到四级指标。
  第四章  预算绩效目标审核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财政支出方向和重点、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等对预算部门编报的预算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方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财政部门应要求其调整、修改。
  第十八条 审核的主要内容和流程:
  预算编制“一上”环节,财政部门首先依据相关政策、财政支出重点方向和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对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合理性审核,包括绩效目标与部门职能的相关性、绩效目标的实现所采取措施的可行性、实现绩效目标所需资金的合理性等。如未按要求编制绩效目标,应要求预算部门进行相应修改或重新编制。财政部门同时还要对绩效目标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目标设置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合理性与合规性审核确认后,绩效目标与预算“一下”一同下达。预算编制“二上”环节,纳入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金额若发生变动或属于新增项目的,财政部门比照“一上”环节的审核程序进行审核。部门预算经人大批准后,财政部门要及时通知相关预算部门对发生变动的预算项目的绩效目标进行相应调整或重新编报。
  省本级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年度执行中追加给部门的支出预算或年中新设立的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应督促预算部门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或报送用款计划时同步报送绩效目标,并比照上述程序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关系民生项目或社会关注程度高的项目,财政部门可根据需要适时实施第三方评审制度,采取组织第三方专家、中介机构及社会相关人士参加评审的方法,提高审核的客观性、公正性、权威性及公信度。
  第五章  预算绩效目标批复与应用
  第二十条 绩效目标审核确定后,随同年度部门预算或追加预算一同批复,作为预算部门执行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绩效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二条 批复的部门预算绩效目标是预算执行、绩效跟踪监控、绩效评价、行政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逐步推进绩效目标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中发现财政和财务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财政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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