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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法[2013]19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12-31
实施时间: 2013-12-31
失效时间: 2015-12-3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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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管理,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制定了《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
  福建省财政厅
  2013年12月31日
  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管理,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申请设立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项资金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政府的决定设立,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已设立的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设立申请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向省财政厅提出,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五条 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填写《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详见附件),一式三份,并附上有关材料。
  《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主要内容包括:
  (一)专项资金的设立依据;
  (二)专项资金的实施规划;
  (三)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
  (四)专项资金的支出预算和分配方案;
  (五)必要时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与专项资金设立必要性、可行性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依据是指专项资金设立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人民政府的决定。
  专项资金的实施规划包括专项资金项目的主要内容和分阶段实施计划等内容。
  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是指项目实施后预期达到的近期和中长期目标,分为投入、产出和效益三类目标。
  专项资金的支出预算包括资金总规模、分年度预算安排额度及资金来源等情况。
  第七条 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明确专项资金的分配办法。实行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应当提供资金分配因素的量化指标、权重系数和分配公式;实行项目管理法的专项资金要提供具体申报条件、筛选原则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 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一般为1至3年,其中,首次设立的专项资金原则上执行期为1年。执行期满后,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须经绩效评价确认后,按照《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设立。
  第九条 省财政厅收到专项资金设立申请后,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立项依据的充分性;
  (二)绩效目标设置的合理性;
  (三)预期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支出预算和资金分配情况。
  第十条 省财政厅可以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组织评审、论证。必要时可以通过公开形式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设立申请经审核、论证后,省财政厅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符合专项资金设立条件的,报省政府批准。除特殊事项外,原则上每季度汇总上报一次;
  (二)不符合专项资金设立条件的,说明原因后退回省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经省政府批准设立后,省财政厅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具体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绩效管理、管理职责、分配办法、申报条件、审批程序、执行期限、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主要内容,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设本部门专项资金项目库,认真做好入库项目的征集、遴选及排序工作。省财政厅应当依托财政管理一体化信息平台和财政转移支付综合管理系统,加快建设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并做好与部门专项资金项目库对接工作,逐步实现项目申报、审核、安排、绩效评价、监督等全过程监控,提高专项资金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的有关材料应当按照规范要求打印装订,并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相关附件:
《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填报说明.doc    
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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