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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旅游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外[2015]8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4-3
实施时间: 2015-4-3
失效时间: 2018-4-3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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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财政局、旅游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旅游局: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旅游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旅游项目建设,促进我省旅游业加快发展,根据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旅游局
  2015年4月3日
  福建省省级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发挥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旅游局用效益,加快福建旅游产业发展,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级旅游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旅游品牌宣传、旅游重点项目、旅游财政贴息、旅游富民建设、旅游企业奖励等促进我省旅游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省级旅游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围绕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发展旅游业的战略部署,按照全省旅游业中长期发展规划,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注重引导、追踪问效”的原则,确保资金安排和使用的规范、高效和安全。
  第四条 省级旅游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共同管理,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旅游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政策研究,会同省旅游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和申报等事项的审核工作,按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省旅游局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旅游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负责本部门对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负责对本部门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各市、县、区旅游局和财政局负责组织本部门或本地区所属企业、单位旅游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使用和分配
  第六条 旅游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如下:
  (一)旅游品牌宣传资金,用于打造“清新福建”旅游品牌,创新提升“清新福建”旅游品牌营销体系,构建“环海峡旅游圈”,扩大福建旅游在国内外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二)旅游重点项目资金,用于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旅游项目、旅游景区提升工程、重大旅游项目、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智慧旅游、旅游规划、旅游与其它产业融合项目以及对全省或地区旅游发展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其他项目。
  (三)旅游财政贴息资金,用于省级重点旅游项目和重点景区公共服务项目的贷款贴息。
  (四)旅游富民建设资金,用于乡村旅游休闲集镇、特色村、旅游扶贫试点村、红色旅游、闽台乡村旅游试验基地、闽台乡村旅游交流等项目。
  (五)旅游企业奖励资金,用于奖励新创国家A级旅游景区,国家旅游度假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鼓励旅行社以包机、包专列、包邮轮方式组织、招徕游客,新创全国百强旅行社,支持旅游企业上市。
  第七条 省级旅游专项资金分别采取以下办法分配资金:
  (一)旅游品牌宣传资金,其中:省旅游局本级使用的宣传资金,由省旅游局拟订细化方案,商省财政厅批准后安排资金;各地旅游局或旅游企业使用的宣传资金,按项目分配。
  (二)旅游重点项目资金,其中: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旅游项目、旅游景区提升工程、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旅游与其它产业融合项目按项目分配;重大旅游项目按项目竞争性分配;智慧旅游、旅游规划,由省旅游局拟订细化方案,商省财政厅批准后安排资金。
  (三)旅游财政贴息资金,按项目分配。
  (四)旅游富民建设资金,其中:旅游扶贫试点村、红色旅游、乡村旅游休闲集镇、特色村、闽台乡村旅游试验基地资金按项目分配;闽台乡村旅游交流,由省旅游局拟订细化方案,商省财政厅批准后安排资金。
  (五)旅游企业奖励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
  第三章 申报、审核和下达
  第八条 省旅游局、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年度预算安排及工作重点,制定有关专项资金申报文件,明确年度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及具体要求,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公开申报条件、申报时限、分配办法和补助标准等内容。
  第九条 申报旅游专项资金的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省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的财政性资金;
  (三)产权明晰,规划、用地等手续完备;
  (四)符合有关规定报送资料;
  (五)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同一个项目只能选择申报一类专项资金,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条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按以下程序申报、审核和下达:
  (一)各单位根据申报文件要求组织申报。
  (二)各设区市、县(市、区)旅游局会同财政局,负责对辖区内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三)省旅游局会同省财政厅对通过初审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资金分配方案。
  (四)财政贴息、富民建设及企业奖励项目资金在下达前,要进行公示。
  (五)公示七天无异议的项目,省财政厅按规定下达资金。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需要进行重新核实,直至无异议后下达资金。
  (六)省旅游局和市、县、区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实施单位。
  第十一条 采取竞争性分配的资金按以下程序申报、审核和下达: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竞争性分配资金管理办法要求,选择优质项目,认真制订建设方案和绩效目标,按第十条中(一)、(二)点的申报程序,向省旅游局、省财政厅申报竞争性扶持资金。
  (二)省旅游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集中评标,通过公开演讲、现场答辩、综合评审、集体研究等竞争性程序进行综合评审,选取符合条件的中标备选项目,经公示后报经省政府批准确认。
  (三)中标项目的公示及下达资金的程序与第十条中(五)、(六)点相同。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采取下列方式:
  1、按项目分配的资金,原则上一次性下达;个别特殊在建项目先下达50%,中期评估合格后再下达50%。
  2、采用竞争法分配的资金,按5:3:2的比例分三期下达,首期于中标项目名单公示后下达,第二期于中期评价合格后下达,第三期于项目完成并考核合格后下达。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对省级旅游专项资金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资金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按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求,对项目开展实时绩效监控工作。对未按规定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由省旅游局、省财政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省旅游局、省财政厅有权终止项目、追回已拨资金,并取消该单位今后三年省级旅游专项资金的申请资格。
  专项资金执行期满后,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的绩效情况开展综合评价,或委托专家等第三方中介机构实施绩效评价。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应当在1个月内进行整改;未按规定整改或整改仍不到位的,不再拨付专项资金,并相应追回已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四条 省级旅游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省级旅游专项资金禁止用于一般性业务费和“三公”经费支出。
  第十五条省级旅游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省级旅游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上级主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骗取、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并取消其今后三年内省级旅游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外,应当按照《预算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对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指单位为省内(不含厦门)注册的项目业主单位。
  第十九条 各市、县、区财政局和旅游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旅游局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福建省省级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外[2014]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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