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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行[2015]88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5-12-8
实施时间: 2015-12-8
法规类型: 差旅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5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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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简称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经省政府批准,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14]22号)规定的住宿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省内住宿费标准。将省级干部省内住宿费标准由原来的800元调整至900元;厅局级干部在厦门的住宿费标准由原来的490元调整至500元;其他人员在省内住宿费标准适当上调,其中厦门由原来的340元调整至400元,福州、泉州、平潭综合实验区由原来的330元调整至380元,漳州、莆田、三明、南平、龙岩、宁德由原来的320元调整至350元。
  二、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三、取消房型限制。原住宿费标准实行价格和房型双控,调整后的住宿费标准只是价格上限标准,不再限制房型。
  四、取消处级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的限制。调整后的住宿费标准是每人每天开支标准,出差人员可以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主选择房间类型,取消处级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的限制。
  五、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1.福建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2.福建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福建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8日

相关附件:
1. 福建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xls    
2. 福建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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