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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非税[2014]5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时间: 2014-10-30
实施时间: 2014-10-30
法规类型: 矿产资源补偿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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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地矿局、矿管办),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77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规定,规范征收行为
  根据国务院令第150号的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以下简称“矿补费”)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目前存在多部门征收矿补费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尽快报请当地政府解决多部门征收问题,明确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为征收部门。对于国土资源部门委托“统一窗口”征收矿补费的,要严格按征收标准征收并及时上缴入库。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征收矿补费,应向缴费人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并纳入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各级征收的矿补费要应缴尽缴,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收缴管理,采取直接缴款模式,并按照中央、省、市、县分成比例5:2:0.5:2.5及时足额上缴相应级次国库,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得设立过渡户,不得坐支、截留、挪用。
  对依法申请减免的,应严格按国务院令第150号规定申请审批。矿山企业每年1月将上年度减免申请表一式五份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相关材料包括:申请减(免)期限内各类矿产品销售量及销售收入的财务报表、申请减(免)期限内矿石产量及品位、所采原矿地质储量及地质品位、各阶段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意见、地质构造及开采技术条件、矿产工业指标及执行情况。经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及财政局、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及财政局逐级审核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人员到矿山企业核查并在6月底前审批减免额。
  二、严格执行标准,强化征收环节
  要严格按规定的标准和计算方式征收矿补费。采矿权人按季申报缴纳矿补费,国土资源部门按矿产品销售收入和规定费率计算征收,对零星分散、季节性开采可一次性核定征收,但不能将核定征收方式扩大化,不得以下达指标方式征收,做到应收尽收。采矿权人缴纳矿补费,按规定每半年结清一次。对于拒收、少缴或不按时缴纳矿补费的,不得通过采矿证年检、不得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转让。
  开采回采率系数的确定要严格按规定计算。回采率系数按国土资发[2013]77号文规定执行。
  矿产品计征销售收入应按采矿权人开采或采、选、加工后矿产品用于销售,向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计算。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土资发[2013]77号文规定执行。对于计征对象无公开交易市场销售价格或难以核定其销售收入的锰等9种矿产的计征销售收入按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核定,对其余矿种各设区市可根据国土资发[2013]77号文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提出矿补费征收标准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原省地矿厅《关于统一矿泉水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闽地发[1996]63号)废止。
  三、严格做好督查,确保工作落实
  (一)做好矿补费征缴情况的监督检查。一是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组织对所辖矿山企业的矿补费征收入库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重点检查企业近三年是否按规定申报并及时、足额缴纳矿补费,是否全额解缴入金库;对以往年度企业欠缴的矿补费进行清查,制定追缴时间表,下发追缴通知书,逾期缴纳的,依法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二是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提高征收率和入库率。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对矿补费足额征缴及入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国土资源厅将会同省财政厅不定期组织抽查。对于虚报瞒报矿种、产量等有关信息,不缴、少缴或违规征收矿补费等行为,将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罚。
  (二)加强矿补费的会计核算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财政部、地质矿产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的通知》(财预字第50号)精神,对征收的矿补费进行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矿补费征收入库情况,并按要求报送矿补费统计网络直报报表、矿补费年度决算报表等有关报表,分析征缴情况,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三)提高征管人员素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征管人员的培训,提高征管人员的政策水平、业务素质,加强征管人员的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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