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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文资[2014]15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12-30
实施时间: 2015-1-1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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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省级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推动文化企业进行资源整合和结构调整,优化产业发展布局,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际情况,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制定了《福建省省级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反映。
  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 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12月30日
  福建省省级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推动文化企业进行资源整合和结构调整,优化产业发展布局,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财政厅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省级文化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统称“文化企业”)将其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文化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文化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和文化企业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权限对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进行审核或审批。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在报省财政厅审批前,应按照《关于在文化体制改革中加强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的通知》等中央和我省有关文件规定,报省委宣传部审查把关。
  第五条 省级文化企业集团公司负责制定所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和监督检查工作,按权限对所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进行审核或审批。
  第六条 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和省文化改革发展规划,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产权转让原则上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文化企业为实施资产重组,在所属企业之间的国有产权转让,以及将国有产权转让给其他省级国有文化企业的,经省财政厅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国有产权。
  第七条 文化企业拟转让的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产权权属关系不明晰或者存在纠纷的,必须在依法界定明晰或者消除纠纷后,方可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 文化企业应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具体管理制度。
  第二章 管理权限
  第九条 转让文化企业集团母公司国有产权的,由省财政厅提出意见并经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条 文化企业下列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由省财政厅审批:
  (一)省直部门所属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二)文化企业集团公司转让所属企业国有产权致使集团公司不再拥有控股地位;
  (三)转让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评估价值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
  (四)文化企业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子企业之间,以及与其他省级国有文化企业之间的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事项。
  第十一条 文化企业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除第九条、第十条以外的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由集团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内部决策程序自行决定,并将批准文件抄送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
  第三章 转让程序
  第十二条 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并做好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评估等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职工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 文化企业按规定需报省财政厅审批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文化企业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由集团公司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二)省直部门所属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由主管部门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文化企业申请批准国有产权转让事项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决议;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三)法律意见书;
  (四)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五)资产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
  (六)其他需要上报的文件和材料。
  第十六条 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企业国有产权基本情况;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拟采取的方式;
  (三)企业职工安置计划(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全体职工的劳动关系分类处理方式、补偿标准和资金来源);
  (四)企业债权、债务处理方式;
  (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使用。
  第十七条 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政府行政审批事项的,应当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债权人权益的,应当征求债权人意见;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文化企业在企业债券存续期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资产重组的,应当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和以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等资源性资产及其他专营权转让的,应当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及时受理。对由省财政厅审批的事项,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对需要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文化企业。
  第二十一条 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转让方案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二条 除协议转让外,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进入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竞价交易。公开竞价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
  第二十三条 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转让公告所需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建立转让信息公告的审核制度,重点审核产权转让公告中涉及转让标的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产权转让公告提出的受让条件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产权转让公告中应当明确在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确定受让方采用的公开竞价交易方式。选择招投标方式的,应当同时披露评标方法和标准。
  第二十五条 转让方首次信息公告时的挂牌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转让标的资产评估价值。如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价值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挂牌价再次进行公告。如新的挂牌价低于评估价值的90%,转让方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履行审批程序再发布产权转让公告。
  第二十六条 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价款,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
  第二十八条 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的职工安置、社会保险等有关费用,不得在评估作价之前从拟转让的国有净资产中先行扣除,也不得从转让价款中抵扣。
  第二十九条 转让文化企业集团母公司国有产权的转让收入应当按有关规定上缴省级国库,并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第三十条 文化企业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子企业之间,以及与其他省级国有文化企业之间的国有产权协议转让,转让价格应当以资产评估价值为底价确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文化企业违反本办法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企业负责人违规决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省级文化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省级文化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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