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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会[2013]47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11-28
实施时间: 2014-1-1
失效时间: 2019-1-1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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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中央驻闽、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适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方式、技术手段等新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闽财会[2013]28号)和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的规定,我厅对2006年印发的《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闽财会[2006]79号)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福建省财政厅
  2013年11月28日
  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闽财会[2013]28号)和财政部新修订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厦门除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人员,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进一步改善会计人员知识结构。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并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整合继续教育资源,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应当履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福建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
  (一)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全省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二)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制定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确定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和权限;
  (四)组织编写或推荐适合本省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或者选用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推荐的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
  (五)组织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六)指导、督促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
  (七)监督、检查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八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
  (一)依据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推荐适合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或者选用福建省财政厅统一推荐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三)县级财政部门组织具有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及以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脱产培训;
  (四)设区市财政部门组织具有初、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及以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脱产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五)指导、监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
  (六)监督、检查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九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一)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从事会计工作的能力;
  (三)业务知识和技能训练继续教育,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会计准则制度等专业知识、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
  (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
  (一)参加福建省财政厅批准并予以公布的“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平台”的网络培训;
  (二)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和会计脱产培训;
  (三)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
  (四)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
  (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
  (六)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七)参加省级财政部门组织的管理型会计领军人才培训和高级会计人才培训;
  (八)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还包括:
  (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组织的管理型会计领军人才考试;
  (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
  (四)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五)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六)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
  (七)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的从业要求,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方式,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 学分管理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福建省财政厅批准并予以公布的“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平台”的网络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三)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四)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六)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七)参加省级财政部门组织的管理型会计领军人才培训和高级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八)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组织的管理型会计领军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
  (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取得合格证的,折算为24学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取得合格证书的,折算为24学分;
  (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七)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在省级财政部门管辖范围之间办理调转登记时,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分情况进行处理:
  (一)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应当在调出地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后,才能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二)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的,调出地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会计人员办理调转后,应当在调入地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参加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机构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会计人员参加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五章 机构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体系。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充分发挥会计学会和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会计人员培训基地(中心)等教育资源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
  (二)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完善的教学培训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和工作重点等,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保证培训质量。
  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属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管理:
  (一)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脱产培训的单位,须向属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报送备案材料,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对培训单位的办学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二)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公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名称等相关信息。
  (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应当在培训前将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地点、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时间、授课教师、考试地点等内容)报送属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备案,并执行网上申报制度。
  (四)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抽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培训情况,督促其执行培训考勤制度,杜绝虚假培训行为;对不遵守培训纪律,达不到培训学时的会计人员,不予以参加考试,不计算继续教育学分。
  第六章 师资与教材
  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教学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一)承担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具备教授职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二)承担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职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三)承担初级及以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第二十七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建设,逐步形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体系,以适应不同类别和层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建设应当坚持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加强教材开发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开发社会化,鼓励社会上有能力的部门和单位按照统一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规划和工作重点等,参与编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第二十九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写、评估、推荐、出版、发行、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行登记制度。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通过“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进行登记管理:
  (一)参加“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平台”的网络培训的会计人员,其考试合格的数据自动载入管理平台;
  (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继续教育机构和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各类脱产培训的会计人员,其考试合格的数据由继续教育机构和会计人员所在单位手工上传管理平台,经属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后载入管理平台;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五)至(八)款、第十三条规定,取得当年度继续教育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需进入管理平台进行视同完成申报,同时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确认后载入管理平台。
  以上(一)至(三)继续教育信息需通过网上查询电子继续教育学分,也可自行打印继续教育记录;并定期导入“福建省会计管理信息系统”,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三十二条 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应当提供合理证明,经所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其没有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通过网络培训取得。
  第三十三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会计人员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所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检查、评估。
  第三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培训证书的;
  (四)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的。
  第三十六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将各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的内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福建省财政厅2006年印发的《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闽财会[2006]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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