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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下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农[2016]88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12-19
实施时间: 2016-12-19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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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农村发展局:
  为规范林下经济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下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现将《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下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厅
  2016年12月19日
  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下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林下经济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促进林下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提高经营主体经营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2]4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林业改革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27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94 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下经济是指林业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充分利用森林资源和林地空间资源,通过林下种植、林下养殖、相关产品采集加工和森林景观利用等手段,提高林地综合利用效率和经营效益,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森林资源保护双赢的一种生态经济发展模式。具体包括:
  (一)林下种植。利用林下资源和空地,间种、套种作物等,主要包括林药、林菌、林菜等模式。
  (二)林下养殖。利用林下空间发展立体养殖,主要包括林蜂、林蛙及其它林下特种养殖等模式。
  (三)相关产品采集加工。主要包括药材、松脂、竹笋、林菌、野菜采集加工等。
  (四)森林景观利用。利用森林景观资源开展观光休闲、生态体验和森林人家等,形成特色突出、体系完善的森林旅游产品。
  第三条 省级财政林下经济专项资金是指为保护生态,鼓励林农“不砍树,也致富”,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支持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森林景观利用等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 在本省区域内从事林下经济生产、经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省级财政林下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坚持生态优先,适度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坚持因地制宜,发挥优势,发展特色产业;坚持机制创新,规模适度,提高综合效益,促进林农增收。
  第六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气候、土壤、生产习惯等),对有利于增加林农收入、不破坏林地、不造成环境污染的项目列入补助范围。
  第七条 省级财政林下经济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对象为:林农以及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公司+基地+农户”等为林农提供服务,带动林农“不砍树,也致富”的林下经济经营主体。原则上不补助给国有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林场、森林公园、采育场)。
  第八条 省级财政林下经济专项资金主要用途如下:
  (一)生产支出。含种苗培育或采购、肥料采购、生产设备购置及向林农租赁林木林地等支出。
  (二)基础设施建设。含道路、水利、电力等支出。
  (三)产品销售网络建设与技术培训支出。
  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汽车购置等支出。
  第九条 省林业厅是林下经济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林下经济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执行已经批复的林下经济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负责组织做好林下经济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条 省林业厅根据各地资金申请、上年度项目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及林下经济总体发展等情况,坚持奖优罚劣,采用因素分配法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会同省财政厅在省人大批复省级财政林下经济专项资金后的60日内下达相关县(市、区)。
  第十一条 县级林业部门和使用单位是林下经济专项资金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县级林业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本部门或本地区所属企业、单位林下经济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审核、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使用单位应当对项目申报、实施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县级林业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于预算执行前一年向设区市林业和财政部门报送林下经济专项资金申请,经设区市林业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省级林业和财政部门报送林下经济专项资金申请。
  第十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会同林业部门因地制宜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对补助标准、补助办法、补助项目、林农受益人数等作出具体规定;监督林下经济专项资金支出活动,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县(市、区)应当自收到预算下达文件后12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和资金拨付。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收回的补助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用于项目县林下经济项目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收回省级财政。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各地应当鼓励林农通过林地租赁、入股、合作等方式发展林下经济。积极开展林下经济产品原产地保护,抓好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生产,拓展林下经济药品生产、食品加工、电商销售等产业链。
  第十六条 县级林业部门应当做好林下经济项目储备,指导各经营主体开展项目申报工作,会同财政部门进行项目确认,并逐级报送上级林业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县级林业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到专人保管,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连续性。档案资料包括林下经济发展项目申报请示、申报文本、实施方案、项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批复、变更设计、野外调查、实施合同以及年度实施情况等。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在翌年1月底前,做好林下经济发展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工作,并逐级上报省级林业和财政部门。
  第四章 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林下经济专项资金实行县(市、区)检查验收,省、设区市抽查监督机制。检查主要依据为经县级林业和财政部门确认的项目申报文本和实施方案。
  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经营主体应于30日内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检查验收申请。县级林业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于20个工作日内对年度实施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验收合格及整改后验收合格的,应当在验收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项目经营主体,并将检查报告和相关报表(项目检查统计数据)报省、设区市财政和林业部门。
  省、设区市林业和财政部门在县(市、区)检查验收的基础上,组织抽查。
  第二十条 县(市、区)检查验收和省、设区市抽查,内容包括项目县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项目组织管理、实施地点、面积或规模、建设内容、资金使用、林农参与度、林农增收及存在问题等。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检查验收或省、设区市抽查不合格项目超过30%的,或省级财政下达的林下经济专项资金12个月内仍未全部下拨到项目经营主体的县(市、区),省林业厅暂停安排该县(市、区)次年省级财政林下经济专项资金补助。
  第二十二条 发现项目实施存在截留、占用、挪用林下经济专项资金等问题的,各级财政、林业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将核减或停发补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对截留、占用、挪用林下经济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县林业部门应当建立林下经济发展项目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5]35号)中关于林下经济资金、项目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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