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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建[2017]150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7-2-9
实施时间: 2017-2-9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3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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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房管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将《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请各盟市财政局会同住房保障部门组织本地区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申报资料,于2017年2月28日前向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上报下列资料:
  1.各盟市、旗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年度计划,城市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公共租赁住房年度计划,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住房保障部门年度工作总结。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以及列入计划的项目发生变更的,以盟市、旗县政府出具的文件为准。
  2.盟市财政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加盖部门印章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计划和实施情况表》(《通知》附表1)、《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通知》附表2)、《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通知》附表3)、《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通知》附表4)。
  3.盟市、旗县有关部门上年度实际发放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名单的电子版数据;上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实物安置住房开工证明及货币化安置协议等证明材料的电子版数据;上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开工证明以及签订购买合同或协议的电子版数据;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均价。
  4.盟市财政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加盖部门印章的本地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可附相关证明材料)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量化指标表》(《通知》附表5)。
  5.盟市财政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对旗县申报材料审核情况的说明。
  以上资料除第三项只提供电子版数据,其他各项资料均需提供纸质及电子版数据。
  二、资料申报是中央安排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前提条件,各盟市要高度重视,按要求及时上报上述材料,保证我区2017年申报和审核工作按时完成。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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