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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编报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资[2017]166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7-2-14
实施时间: 2017-2-14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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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各委、办、厅、局,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编报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的通知》(财资〔201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要撰写资产报表文字分析报告。真实、详细反映本部门或本地区资产管理及资产数据情况,并对资产报表与决算报表同口径数据不一致的情况进行分析和说明。
  二、要规范资产报表报送格式。自治区各部门、各盟市财政部门要以正式文件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资产报表汇总表及文字分析报告,报表封面要签章齐全,单位负责人、资产管理负责人、填表人均要签字(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要按照统一的指标口径、编制方法和软件格式编报报表,确保数据的完整、真实和准确,杜绝虚报、瞒报和错报现象。
  四、自治区各部门、各盟市财政部门务于3月31日前将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报自治区财政厅汇总。
  五、自治区各部门、各盟市财政部门在资产报表编报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财政厅资产管理处联系。
  联系电话:0471-4192720、4192232,联系人:王晓辉。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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