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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审批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建[2017]12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7-1-25
实施时间: 2017-1-25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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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明确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审批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财建[2016]870号),为进一步强化责任,规范和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现就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审批责任追究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风险基金管理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合理明确资金申报、分配、使用各环节审批责任,做到责任清晰、管理规范。
  (一)资金申报环节。具体资金申报单位或个人对提出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级财政和有关部门按照文件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对资金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程序合规性进行审核并负责。
  (二)资金分配环节。各级财政和有关部门按照文件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核,根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公平、公正分配资金,并对资金分配结果的准确性负责。因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造成的资金分配结果不准确,由具体资金申报单位或个人负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三)资金使用环节。具体资金使用单位或个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
  二、各级财政、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等环节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财政厅
  2017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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