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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购[2014]31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4-8-29
实施时间: 2014-8-29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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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公布事项的授权,现将《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适用《政府采购法》管辖的项目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应当根据财经法律法规和本部门、本单位财务管理规范执行。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采购工作的管理,落实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强化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内部监管职责,促进采购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本目录中相关品目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制定。本目录中的“品目分类编码”与《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相对应 ,目录项目的具体内容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对应内容解释确定。《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或福建省政府采购网(cz.fjzfcg.gov.cn)下载。
  二、加强政府采购管理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为通用类目录和部门有特殊需求类目录。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设定金额起点,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或超过金额起点的实行集中采购。
  (一)政府集中采购管理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其中通用类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省级财政部门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部分通用项目实行网上竞价和批量集中采购等。具体范围及管理要求另行发文规定。
  (二)部门集中采购管理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部门有特殊需求类的采购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可以委托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也可以根据委托协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各预算主管部门要做好本部门、本系统同类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管理。
  (三)集中采购目录内自行组织采购管理
  集中采购目录内未达到集中采购金额起点的,由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省级单位(高校、医疗机构除外)自行组织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预算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各采购单位应提高采购项目的计划性,做好同类采购品目的年度采购预算和定期归集。集中采购目录内有实行网上竞价的品目,单位自行采购同类品目的年度累计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未实行网上竞价的品目,单位自行采购同类品目的年度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同类品目是指集中采购目录中同一品目编码的采购项目。
  (四)分散采购管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管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服务类采购预算金额30万元(含),工程类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含)。分散采购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执行,由采购单位委托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也可以依法自行组织采购。采购单位依法自行组织采购的,应当采用法定采购方式;依法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或《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实施公开招标的最低限额。对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凡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都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50万元(含)。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执行省发改委印发的《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闽发改政策[2007]157号)。其他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为100万元。
  四、评标方法
  集中采购目录内规定评标方法为最低评标价法的品目,采购评审方法仅能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未作规定的品目可采用任一法定评审方法。
  五、有关要求
  (一)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本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是采购单位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各部门、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按本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要求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并执行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中小企业、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监狱企业等的政府采购政策。
  采购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在预算编制时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30%以上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省级采购单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等有关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省级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其中采购进口机电产品且属于必须进行国际招标范围的,在采购活动开始前也应当办理进口产品核准。
  (三)采购方式变更
  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省级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预算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定省级政府集中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省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闽政办[2005]32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闽财购[2009]12号)同时废止。
  附件: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8月29日

相关附件:
附件: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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