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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购[2016]68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6-12-2
实施时间: 2017-2-1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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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预算主管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为规范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2016年12月2日
  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网上超市采购品目且在一定预算金额以下的货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超市,是指经公开征集按约定条件承诺确定入围的品牌厂商类供应商和电子商务类供应商(以下统称供应商),对其所提供产品的型号、价格、参数等相关信息在网上进行维护,同时配合采购人在规定的品目范围内选择适用产品并进行网上采购的政府采购行为。
  第四条 福建省财政厅为省级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监管部门。
  第五条 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为省级政府采购网上超市具体执行管理部门。
  第二章 政府采购网上超市品目及价格
  第六条 网上超市商品库品目范围是指按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由福建省财政厅认定的品目,如遇调整和补充,福建省财政厅应当及时予以公布。
  采购人应按网上超市提供的品目选择所需商品,不得提出个性化定制性的需求。若网上超市商品确实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采购人可以依法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第七条 交易中心按照网上超市商品库品目范围对政府采购网上超市商品进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网上超市供应商管理
  第八条 供应商注册入库,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网上超市供应商公开征集的条件,供应商登录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进行注册。
  (二)网上注册完成后,供应商应携带《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证件原件、网上超市供应商服务承诺及自律承诺书等到交易中心进行审核。
  (三)审核通过,供应商即可入驻网上超市,并开通相关使用权限。
  第九条 在注册审核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分别作出处理:
  (一)供应商申请注册信息或所提供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审核通过。
  (二)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的,不予审核通过,并上报福建省财政厅,由福建省财政厅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条 供应商在网上超市上发布所提供产品的品牌、型号、配置、数量、价格、供货期限、优惠率、服务等内容,必须保证真实性;其职责包括基础数据的维护和及时更新,如商品类型、商品品牌、商品品种以及配件、商品信息、商品价格、售后服务等。有关信息内容经交易中心审核后才能予以发布。
  供应商在网上超市发布的商品属于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规定的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必须是列入当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其他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商品,应在其官方网站和国内各大商城可查询到的标准型号配置、价格的商品,并注明是否为节能清单、环保清单内产品;入驻网上超市供应商须按照品牌厂家提供的标准型号配置的商品范围内进行报价,报价不得高于厂家发布的市场参考价格,在厂家标准型号基础上提高配置、服务标准的,也必须是厂家统一提供的配置、服务,并对相应的配置、服务进行分项报价。
  第四章 网上超市采购程序
  第十一条 采购人在网上超市可根据采购预算金额分别按以下方式进行采购:
  (一)网上直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内的产品可采用网上直购方式。采购人在网上超市上查询、网内比价后,选定商品并生成采购订单,向供应商下达供货通知单,供应商接到采购人发出的供货通知单后应即时确认,并与采购人签订电子合同,生成并发布成交记录,同时在网上超市入库备案,履约验收后,完成网上在线支付。在电子合同签订前,采购人如遇特殊情况可以申请暂停、终止采购,申请时需提交暂停、终止原因。
  (二)网上议价。当采购人采购金额较大(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或希望通过议价获得更优惠的采购价格时,可采用网上议价方式。采购人在网上超市选定商品及供应商,生成采购订单,在数量、金额达到一定限额后,可以发起网上议价,在规定的时间,采购人和选定的供应商进入议价大厅,由采购人设定报价上限(即可接受价,不对供应商公开),通过双方网上多轮对话磋商进行议价,供应商可以进行多轮报价,当议价结果采购人可以接受时,即以议价最终结果生成采购订单,采购人向供应商下达供货通知单,供应商接到采购人发出的供货通知单后应即时确认,并与采购人签订电子合同,生成并发布成交记录,同时在网上超市入库备案,履约验收后,完成网上在线支付。
  (三)网上竞价。当采购人采购金额较大(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为了增强竞争性,扩大竞争范围,希望通过竞价方式获得更优惠采购价格,或者网上议价结束后采购人不能接受最终报价时,可采用网上竞价方式。采用网上竞价时,采购人可指定网上超市中2个以上品牌,或不指定品牌,但须设定网上超市中同品目同等档次商品共有的技术参数、服务要求,网上超市中有意向提供且有经营该商品的所有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竞价,采用电子反拍规则,至竞价截止时间,系统自动公布并选定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并以竞价最终结果生成采购订单,采购人向供应商下达供货通知单,供应商接到采购人发出的供货通知单后应即时确认,并与采购人签订电子合同,生成并发布成交记录,同时在网上超市入库备案,履约验收后,完成网上在线支付。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网上超市交易货款支付采用预付款方式,即在交易双方签订电子合同后,采购人须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或实有资金账户支付,在供应商供货前,按照合同金额将等额款项转入网上超市指定托管账户,货款到账后,供应商应及时供货,待交易双方履约验收确认后,从托管账户将货款支付给供应商,交易双方不能履约并同意取消交易的,采购人书面提交退款申请经交易中心审核后,预付款原渠道退回采购人。
  第十三条 系统提供分值设置的功能,以数值的正负标识对评分进行累计,交易双方进行互评,包括采购人对商品质量的评价、采购人对供应商履约和服务情况的评价、供应商对采购人验收工作的评价、供应商对采购人支付工作的评价等,评价分值系统自动统计,供监管和执行部门进行相应处理。
  交易中心对供应商发布的商品信息更新情况、市场供货反馈、省内经销商数量、厂家售后服务反馈、单一品目销售情况等进行评价,对评价低于标准分值的供应商予以提醒、警告、退出等处理;对评价低于标准分值的采购人由监管部门进行相应处理。
  具体评价细则由交易中心另行制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网上超市供应商实行动态管理制度,由交易中心不定期对供应商报价、信息发布、履约等情况进行考核。网上超市供应商应严格按照以下条款向采购人提供服务:
  (一)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配置、服务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标准;
  (二)供应商应及时维护产品信息和价格;
  (三)采购人与供应商确认订单后,供应商应当及时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四)如遇产品升级换代,经采购人与供应商协商同意,并经交易中心审核确认后,供应商方可按原报价向采购人提供优于原配置的产品;
  (五)供应商不得违反本办法中规定或承诺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在网上超市活动中,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一)供应商未按承诺提供服务、或将责任推诿至厂商或厂商的维修站点的;
  (二)供应商以报价错误等非正当理由退出竞价的;
  (三)供应商非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调整而拒绝按照报价及承诺履约的;
  (四)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的;
  (五)供应商的违法行为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
  (六)发生其他违规或违约情况的。
  第十六条 网上超市供应商之间应对价格及其他情况进行互相监督。如发现问题可向监管部门或交易中心进行举报,经查情况属实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对相关供应商进行处理;如存在虚假举报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采购人不得在采购过程中提出任何倾向性要求,不得向网上超市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范围的不合理要求,不得无故不签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
  第十八条 对采购人无故不签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以及供应商反映采购人存在违规情形的,监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交易中心应严格按照网上超市管理办法履行职责,加强对网上超市供应商产品的市场调研和价格监测,并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及时监督。对有违反网上超市的有关要求及承诺的供应商,应及时处理,并上报监管部门。
  第二十条 监管部门对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及时规范采购行为。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网上超市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范围内网上超市采购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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