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财政局、沿海各港口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省港航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港口发展的行动纲要(2014—2018)》(闽政[2014]31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港口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闽委办发[2015]3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港航经济加快发展,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省级港航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