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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农[2016]62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7-26
实施时间: 2016-7-26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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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有关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农村发展局: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制定了《福建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
  2016年7月26日
  福建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5]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4]1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使用坚持“统筹管理、分期安排、包干使用”的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应充分利用国土资源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国土“二调”)等成果数据,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测量测绘,切实降低工作成本。
  第四条 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的执行期限为3年,从2016年到2018年。
  第五条 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共同牵头管理。省农业厅根据我省国土“二调”公布的各县(市、区)农村集体耕地面积和工作进度,提出资金分配初步方案,并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省农业厅提交的资金分配初步方案进行审核,并负责下达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
  第六条 各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确权办)应当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农办经[2015]5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成果检查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农地联[2016]27号)要求,组织有关单位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行验收,并根据工作进度拨付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
  第七条 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测绘、查田勘界、权属调查、数据建库、证书印制、人员培训等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有关的费用支出。不得用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机构运转经费开支等与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无关的费用支出。
  第八条 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
  第九条 中央财政对我省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行每亩10元的定额补助,在2014年至2018年的5年内,分年度下达我省。省级财政根据我省国土“二调”公布的各县(市、区)农村集体耕地面积,安排专项补助资金,用于航拍补助、信息系统建设、省级试点和对原中央苏区县、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基本财力保障县的补助。
  第十条 中央财政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下达后,省农业厅按照各县(市、区)确权登记颁证面积计划和工作进度,在15日内拟定资金分配初步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后联合下达。省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已于2014年下达。
  第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除了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补助外,各设区市要按照耕地面积每亩不低于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分年度拨付;各县(市、区)也要落实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农民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省级以上财政安排的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与各市、县(区)安排的资金,由各县(市、区)根据资金使用范围统筹包干使用。在2014年至2018年的5年内,中央财政按照国土“二调”农村集体耕地面积安排补助资金结束后,不再安排补助资金,各县(市、区)在5年内没有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形成的资金缺口,或因工作质量验收不合格返工形成的资金缺口,由各县(市、区)自行解决。
  第十三条 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申报期间,省农业厅应当按照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要求编报绩效目标并提交省财政厅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方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省财政厅应要求其调整、修改。
  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执行期间,省农业厅应当按照绩效目标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省财政厅对资金执行绩效进行监督检查。
  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执行期满后,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对资金的绩效情况开展综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禁止用于一般性业务费和“三公”经费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申报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申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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