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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发[2013]7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9-17
实施时间: 2013-9-17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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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有关设区市、开发县财政局、农发办:
  为进一步推进资金分配与项目管理绩效挂钩,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及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项目储备与申报
  1.项目库建设。各设区市、开发县农发机构要扎实抓好项目规划,提高项目前期工作深度,列入项目库的均应编制项目建议书,保证储备项目数量和质量,实行年度清理和动态管理。年度项目应优先从项目库中择优推荐。没有建立项目库或大部分推荐项目不是来自项目库的,相应扣减下年度中央财政投资指标。
  2.申报项目及时性。各设区市要按省农发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的通知》(闽农综办[2013]1号)和相关文件要求,及时报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项目申报材料,按时提出项目调整变更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对逾期报送项目申报材料的,每次扣减该设区市下一年度同类项目中央财政投资指标100万元。
  3.申报项目规范性。省农发办组织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对材料缺漏等不符合可研编制大纲和申报要求的,予以通报限时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不得列入当年项目投资计划。申报材料合规性审查情况,纳入市县工作绩效考评,并作为投资指标分配因素之一。
  4.连续两年未申报土地治理项目,或有申报但项目评审未获通过的,按规定程序暂停其开发县资格。从暂停年度起,不得安排任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5.各设区市应按下达建设任务(或投资指标)的120%以上推荐申报年度项目。上报率(上报项目任务数/下达建设任务数)低于全省平均水平、低于120%且位居全省后三位的设区市,按其实际申报任务与应申报任务的差额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同类项目中央财政投资指标。
  二、关于项目评审
  各设区市要认真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做到集中评议与实地考察相结合,提高申报项目质量和评审通过率。
  1.对省级评审意见为 “不可行”的项目,按该项目60%额度相应扣减所在设区市下一年度同类项目中央财政投资指标。
  2.对国家农发办评审意见为“基本可行”的项目,按该项目30%额度相应扣减所在设区市下一年度同类项目中央财政投资指标;“不可行”的项目,相应扣减100%投资指标。
  3.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认真组织修订完善可研、初设等材料。未按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修编的,按该项目10%额度相应扣减所在设区市下年度同类项目中央财政投资指标。
  4.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未通过审查,需要重新编制的,按该项目30%额度相应扣减所在设区市下年度同类项目中央财政投资指标。
  三、关于工程招投标
  1.违反招投标规定,故意拆分项目以规避公开招投标的,按该项目额度扣减所在设区市下一年度同类项目中央财政投资指标;扣减该项目县级农发机构管理费、土地整理项目管理费等,并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2.土地治理项目应在省级批复后两个月内完成招投标工作(以签订施工合同为准),否则每个项目扣减所在设区市下一年度中央财政投资指标100万元。应在招投标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开工,否则每个项目扣减下一年度中央财政投资指标100万元。
  四、关于项目调整变更终止
  1.以设区市为单位,项目个数变更率(申请省级以上变更项目个数/批复项目个数)位居全省前三位,且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分别扣减下年度同类项目中央财政投资指标500、300、100万元。
  2.以设区市为单位,项目投资变更率(申请变更涉及投资额绝对数/批复项目投资额)位居全省前三位,且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分别扣减下年度同类项目中央财政投资指标500、300、100万元。
  3.因客观原因,造成项目无法按照计划完成建设任务、达不到验收条件而提出申请的终止项目,已完成的工程主体部分由省农发办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造价评估,原则上概算内部分按实结算,概算外部分由业主单位自行负责解决;项目相关费用按省级批复下达金额全额收回,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由业主单位自行承担。同时,对项目所在乡镇,三年内暂停安排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对所在开发县,暂停安排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
  五、关于项目检查验收
  1.以设区市为单位,计算按时申请且一次通过省级验收的土地项目个数占省级批复全部个数的比率,对按时验收通过率低于80%、排名全省后三位的设区市,分别扣减下年度中央财政土地项目投资指标1000、800、500万元。
  未按时申请并通过省级验收的土地整理项目,相应扣减该项目50%管理费;在国家农发办年度综合检查通知下达后仍未申请验收的,扣减该项目全部管理费。
  未按时申请省级验收或虽如期申请但未能一次验收通过的产业化经营项目,按同等数额扣减所在设区市下年度产业化经营项目投资指标。
  2.对当年度农发项目(不含部门项目)都不能如期完成的县,或连续两年不能如期完成计划的县,暂停该县下年度产业化经营项目立项。
  3.对被国家农发办、审计机关、财政监督部门等查出突出问题并通报的项目实施单位,三年内不允许申报实施农发项目(含部门项目),同时扣减所在设区市同等额度的投资指标。
  4.对省级检查、验收提出的问题,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酌情扣减所在设区市下一年度同类项目中央财政投资指标。
  六、关于资金管理使用
  严格执行《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财发[2011]7号),认真落实资金管理使用各项规定。
  1.以经批复的预算文件及年度资金决算报表为准,对市、县财政配套资金未按批复计划足额落实的,按未配套资金数额的50%扣减所在设区市下年度同类项目中央财政投资指标。
  2.产业化经营项目,连续两年财政配套资金不到位的,从下一年度起暂停安排所在县产业化经营项目(含部门项目),直至所缺配套资金追补到位。
  3.以设区市为单位,至项目立项次年4月30日,财政资金报账进度低于50%,且排名位居全省后三位的,分别扣减下一度投资指标500、300和200万元。
  4.未能按期足额归还省级以上财政有偿资金的,按未归还数额的50%扣减所在设区市下年度中央财政投资指标。
  七、关于进度统计和调查研究
  1.各设区市要认真执行省农发办《关于进一步落实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进度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闽农综办[2012]95号)。对不报、逾期上报、漏报项目或瞒报进度一次的,给予通报批评;一个年度内累计达两次的,扣减设区市下年度中央财政投资指标200万元(土地项目与产业化经营项目按70%:30%比例扣减,下同);累计达三次的,扣减设区市下年度中央财政投资500万元;累计达五次及以上的,扣减设区市下年度中央财政投资1000万元。
  2.各设区市要重视调研和信息宣传等工作,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向省农发办报送管理创新的典型材料。对经省农发办通报表扬及推广的先进经验、或在《中国农业综合开发》杂志等省级以上媒体发表的,给予所在农发机构项目管理费奖励。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则上以2012年度立项项目绩效管理考核为主要依据。对认真执行以上规定、项目资金绩效评价较好的设区市,给予适当的投资指标和管理费用奖励。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福建省财政厅
  2013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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