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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财政配套资金预算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发[2010]64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12-26
实施时间: 2010-12-26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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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财政局、各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区)财政局:
  考虑到市县财政困难等客观实际,此前我厅制定了《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的通知》(闽财发[2010]50号),较大幅度下降了市县财政配套比例。为了进一步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夯实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投入基础,决定采取“倒配制”办法,确保预算资金足额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农业综合开发县财政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配套工作,切实将本级财政配套资金足额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含农口部门项目),并单独安排事业经费,确保农业综合开发各类项目顺利实施。
  二、采取“倒配制”办法,认真考核各市县财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即:从2012年起,以县为单位,省农发办根据2011年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配套金额(含设区市超出自行规定的市县配套比例为县级多配套部分,不含农业综合开发事业经费),测算确定2010年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资指标,以此类推。对不安排农业综合开发配套资金的,暂停开发县资格。非农业综合开发县比照此办法执行。
  三、各设区市、农业综合开发县财政部门于每年5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向省农发办报送当年本级财政预算配套情况,并附有关预算批复文件。
  福建省财政厅
  二O一O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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