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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福建省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农[2016]68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8-18
实施时间: 2016-8-18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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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县(区)财政局、水利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管理,财政部、水利部印发了《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5]226号),我省结合实际制定了《福建省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
  2016年8月18日
  福建省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省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54号)以及财政部、水利部印发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5]2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负责管理。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按规定程序下达补助资金。收到财政部、水利部有关补助资金后,由省水利厅提出资金分配意见,经水利厅、财政厅双方协商, 30日内将补助资金分解并下达到具体部门或单位。省财政厅负责资金拨付、监管,省水利厅负责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的检查监督。
  第四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当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共同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的财政、水利部门应当做好资金支出活动监督、项目监督检查。市、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30日内下达到下级政府或本级预算单位,并做好资金监督检查;县级水利部门应当做好项目储备,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科学编制实施方案,充分调动群众参与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抓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进度和建设任务按期完成,确保工程质量;县级水利、财政部门共同做好项目自验和绩效评价自查工作。
  第五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农田灌排工程设施建设,农村河塘清淤整治,节水灌溉设备及量测水设施购置,必要的灌溉信息化管理及灌溉试验仪器设备购置,与农田水利工程设施配套的田间机耕道、生产桥及10千伏以下(含10千伏)农业灌排电力配套建设等。
  (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护性耕作措施。
  (三)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农田水利工程和县级以下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支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相关支出,基层水利服务单位开展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所必要的仪器设备购置补助。
  1. 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包括农户、村组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的渠道、泵站、灌排工程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除小水池、小水窖);
  2.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包括承担防洪、排涝、抗旱、灌溉等公益性任务的县(市、区)级以下国有水库工程、水闸泵站工程、江海堤防工程维修养护;
  3.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相关支出,包括农业水价改革计量设施建设和市、县(区)建立水价改革相关机制等有关支出;
  4.基层水利服务单位开展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所必要的仪器设备购置补助。
  实施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和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县(以下简称项目县)可在补助资金(不含用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支出)中按不超过3%的比例安排资金,用于补助项目前期工作、建设管理等相关支出,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或业主单位自筹解决,设区市级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上述经费。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购置交通工具、楼堂馆所建设以及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等。
  第六条 补助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具体分配原则如下:
  (一)用于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支出部分的分配因素和权重主要考虑情况如下:
  1.自然因素(15%):包括耕地面积、有效灌溉面积、干旱情况等(以最新统计年鉴数据为准);
  2.经济因素(15%):包括粮食产量、农民人均纯收入等(以最新统计年鉴数据为准);
  3.绩效因素(30%):以财政厅、水利厅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并综合考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管理体制改革及机制创新工作等情况;
  4.地区倾斜(15%):向23个扶贫开发重点县、粮食生产大县等倾斜;
  5.建设任务(25%):以省水利厅、财政厅确定的建设任务为依据。
  (二)用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支出部分的分配因素和权重主要考虑情况如下:
  1.建设任务(60%),以专项规划为依据,并综合考虑各地的水土流失现状及治理程度、小流域水土流失程度(以上年度水土流失调查统计或遥感数据为准),原中央苏区县和扶贫开发重点县的支持力度等情况;
  2.绩效因素(40%),以财政厅、水利厅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并综合考虑各县(市、区)级水土保持专项资金投入、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缴、管理体制改革及机制创新工作等情况。
  (三)用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支出部分分配因素和权重主要考虑情况如下:
  1.工程因素(30%),包括管理的水利工程规模、数量,当年水利工程毁损情况及影响范围等;
  2.机制因素(30%),包括维修养护经费投入机制建立情况、财力状况等;
  3.绩效因素(30%),包括财政厅、水利厅绩效评价情况,并综合考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管理体制改革及机制创新工作等情况等;
  4.地区倾斜(10%):向扶贫开发重点县等倾斜。
  第七条 项目的方案审批和验收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级水利部门应提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做好项目储备,按有关规定及时批复项目实施方案。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水利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5]17号),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优先开展水利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进一步改善投资评审工作流程,提高投资评审效率;对于点多、面广、量大的小型民生水利项目,原则上应在两周之内完成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最长不超过一个月。验收原则上由实施方案审批单位负责组织,在县级有关部门自验的基础上,按照有关验收规范与规定进行。
  第八条 使用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以及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应当采取“政府引导、民办公助、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充分利用农村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把加大政府投入与鼓励引导农民筹资筹劳结合起来,逐步建立以政府资金为主渠道的多元化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机制。同时,应积极支持农户、村组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项目实施,积极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开展项目建设,创新项目投入运营机制。
  农水和水保补助资金使用应当遵循建管并重、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原则,把农田水利设施和水保工程建设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田水利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等体制机制创新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执行。属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竣工后,及时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对结余的补助资金,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办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挪用补助资金,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偿还债务。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水利厅负责解释。各级财政、水利部门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报省财政厅、水利厅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8日起实施。财政厅、水利厅印发的《福建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0]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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