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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15年省级部门预算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预[2014]97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4-8-25
实施时间: 2014-8-25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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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部门(一级预算单位):
  为做好2015年省级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省级部门预算编制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编制2015年省级部门预算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2015年省级部门预算编制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十次全会精神,按照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围绕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管理制度目标,完善全口径预算管理,逐步建立定位清晰、分工明确的政府预算体系。积极推进预算信息公开,细化“三公”经费公开内容,提高预算透明度。继续深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改革,健全和完善各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逐步建立立项科学、管理规范、注重绩效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制。加强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建立结余结转资金定期清理和与预算编制相结合的机制,压缩结余结转资金规模。坚持过 “紧日子”,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和一般性支出,加大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的投入力度。创新财政管理方式,深化公共服务改革,积极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开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试点,探索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模式,提高公共服务质量。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理念,严肃财经纪律,加强预算审核监督,强化责任追究,规范绩效目标编审,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工作重点
  (一)推进全口径预算管理,提高预算完整性
  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口径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闽政[2014]35号)要求,从2015年起,全面开展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四部分预算的编制工作,逐步建立定位清晰、分工明确的政府预算体系。其中,公共财政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由各部门纳入部门预算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分别由省国资委和省人社厅负责编制,具体要求另行通知。四部分预算由省财政综合平衡后,共同纳入年度预算草案,按程序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相关部门要加强全口径预算的统筹协调,避免预算安排交叉重复。能够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项目,要优先从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确实无法安排的,再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中统筹考虑。
  (二)推进预算信息公开,提高预算透明度
  预算公开是预算管理改革的核心要求,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推动力。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部门预算公开的主体责任,细化预算编制、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和预算项目质量,加快完善支出标准体系,为全面预算公开营造良好制度基础。2015年,除涉密部门外,所有使用财政拨款的部门均应公开本部门和所属单位的收支情况、财政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情况等,具体格式另文下发。各部门要高度关注预算公开过程中的舆情反映,主动解疑释惑,对预算公开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对照检查和整改。
  (三)坚持厉行节约,努力降低行政成本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国务院“约法三章”要求,严格遵守《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将厉行节约与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相结合。按照过“紧日子”的要求,一般性支出继续保持零增长,“三公”经费预算只减不增。严格控制行政运行成本,切实减少单位水电、纸张、耗材、绿化、保洁、运行维护等各方面的支出,推进节约型政府建设。2015年,部门出国经费确保零增长,公务接待费要明显低于上年水平,公车改革方案出台前,一般公务用车实行零购置,一般公务车辆运行费暂时维持上年标准,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的购置严格执行标准,运行费原则上不高于上年水平。
  (四)完善定员定额管理体系,推进基础信息库建设
  结合新出台的省直机关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外宾接待经费管理等办法,进一步调整公用经费标准,完善基本支出定员定额管理体系,优化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的保障结构。加快推进部门预算基础信息数据库建设,夯实预算编制基础数据,提高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水平。
  (五)规范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提高年初预算细化率
  按照《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4]103号)规定,规范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提高年初预算细化率,逐步建立立项科学、管理规范、注重绩效的专项资金管理机制。
  一是,规范业务费管理。逐步将经常性业务费用于省委省政府批准发放的津补贴和弥补公用经费不足的部分,调整为其他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减少挤占挪用业务费的现象。公共财政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业务费原则上按照不超过上年预算的规模细化编报。确需增加的,应当在预算编制报告中予以详细说明。部门业务费的年初细化率原则上不低于70%。
  二是,做好已立项专项资金(含参照立项管理的专项资金)的延续审批工作。专项资金清理规范后,除已明确执行期限的资金外,其余专项资金原则上执行期为1年。需要延续安排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的规定,建立和完善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并按要求开展项目的绩效评估。2014年底前,没有按规定建立管理制度的专项资金,原则上不予延续安排。考虑到大部分专项资金需要在下一年度才能完成绩效评估,除政策到期的专项资金外,2015年暂允许已立项的专项资金延续安排1年,待完成绩效评估后,重新确定专项资金的延续年限。没有完成绩效评估的专项资金原则上不能调增专项资金规模。确需调增的,按照专项资金立项程序重新申报。
  三是,规范专项资金立项管理。新设立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要按照《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财法[2013]19号)要求,填报《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经省财政厅审核,省政府批准后设立。新设立的专项资金优先从部门未细化的其他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四是,提高专项资金细化下达率。延续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中央提前下达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要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和资金分配办法,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做好预算细化和提前下达工作。实行因素法分配的,要参照上年度相关因素取值,在2014年11月底前提前细化下达,次年再予清算。实行竞争性分配或项目法分配的,要在2014年9月底前发布公告或项目申报指南,在11月底前按程序完成项目评审,提前细化下达。提前细化下达的专项资金不低于延续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中央提前下达的专项资金总量的50%。其中,属于省本级支出的项目,细化后直接列入相关部门预算;属于补助市县支出的项目,提前下达到市县,列入市县年初预算,提高市县预算完整性。
  五是,探索部门专项资金滚动规划试点,增强预算的前瞻性和可持续性。未来三年需要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各部门要按照专项资金立项程序,提前做好立项申报工作。对于已明确跨年度执行的项目,要抓紧建立项目库,提前评审,做好项目储备。对影响财政收支的重大改革、重大政策和重大项目,要提前研究测算,及时与财政部门沟通,做好部门专项资金滚动规划与中期财政规划的衔接。
  (六)建立结余结转资金定期清理和与预算编制相结合的机制,盘活财政存量资金
  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精神,按照《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预[2013]98号)和省级财政结余结转资金清理工作方案的要求,加强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一是建立结余结转资金与预算编制相结合的机制。预算编制基期月之前尚未使用的结余资金和需要调整用途的结转资金应当编入年度部门预算,主动调整用于部门新增项目支出。没有主动编入部门预算的结余结转资金,省财政厅可以视情况予以收回,统筹用于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支出。二是建立结余结转资金年末定期清理机制。年度终了,各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在办理年度决算时,同步开展结余结转资金清理工作。连续2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不含已开工的基建项目),视同结余资金,应当在预算执行中或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统筹使用。对于结余结转资金规模较大或者增长较快的部门,省财政将视情况适当缩减以后年度财政拨款预算规模。
  (七)规范绩效目标编审,推进预算绩效管理
  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3]82号)精神,牢固树立绩效管理理念,扩大预算绩效管理范围,提升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质量。已立项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和单项1000万元以上的业务费,应按照《福建省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制定绩效目标,填报《财政支出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其中,实行单编预算的专项资金,由拼盘资金管理部门分别编制绩效目标,牵头部门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编报绩效目标的专项资金占本部门专项资金总量的比例不得低于35%。
  (八)加强资产购置预算管理,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按照《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闽财资[2011]4号)要求,加强资产购置预算编审,积极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从严控制新增资产数量。凡使用部门预算中已细化的预算资金购置除房屋、土地及公务用车外的其他类固定资产的,应按照资产配置标准、购置费预算标准等规定,编制资产购置预算表,并说明购置理由。
  (九)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编报,强化预算约束
  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11]211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闽财购[2014]27号)》的有关规定,编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其配套资金采购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支出,都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要严格按照预算支出标准编制预算金额,其他项目要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结合同类项目历史成效结果编制预算。采购品目要根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进行细化填报,至少细化至第三级品目(如A0201计算机设备及软件)。未按以上要求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得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得支付资金。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进口产品时,没有提供政府采购预算的,省财政厅将不予审批。
  (十)积极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改进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动社会事业改革发展,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的重要手段,也是财政支出管理方式的重要改革和创新。要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3号),研究梳理本部门的管理和服务事项,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对于政府新增的或临时性、阶段性的管理和服务事项,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可以购买服务的,都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2015年,政府购买服务试点要覆盖到每一个事业类型。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要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统一编报,所需资金按照以事定费的原则,由购买主体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不得将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直接编列为承接主体的专项经费。积极探索应用规范的PPP模式,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平等协商、风险分担和互利共赢的原则,在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领域开展PPP项目试点。
  三、编报要求
  (一)收入预算的编制
  为提高部门预算完整性,各部门要将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的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基金收入、代管收入、主管部门集中的收入、单位经营服务性收入、单位投资收益、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不含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国有企业上缴的利润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捐赠收入以及中央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等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部门预算的收入预测应根据近几年实际收入情况,结合2015年收入政策增减变动因素合理编报,避免实际执行结果与年初预算的差距过大。
  要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按规定及时足额将非税收入全部缴入省级金库或财政专户。缴入省级金库的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由省财政结合历年收支情况,合理核定非税收入执收成本,并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对于收入规模小于100万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从2015年起,不再按比例核定工成本性支出。
  (二)支出预算的编制
  1.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各单位的基本支出预算以2014年8月份为基期月编制。
  2.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2015年,项目支出继续分为省委省政府研究确定的专项资金、已确定分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专项业务费和其他专项资金等四类。除中央提前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和预算执行中经批准追加的项目外,公共财政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总规模原则上不高于2014年预算安排数。部门新增的项目支出应优先通过结构调整或在单位结转结余资金中统筹安排。
  (三)编报方式和报送时间
  2015年部门预算“一上”预算编制继续采取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合并上报的方式。各部门应于2014年9月30日前,按照附件格式要求,将审核汇总的部门预算建议数报送省财政厅对口业务处室和预算处各一份。其中,《财政支出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请另外报送省财政厅绩效处。
  附件:
  1.2015年省级部门预算录入表
  2.2015年省级部门预算录入表填报说明
  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8月25日

相关附件:
1.2015年省级部门预算录入表填报说明.doc    
2.2015年省级部门预算录入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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