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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岛及沿海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预[2015]197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5-12-30
实施时间: 2015-12-3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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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有关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2012年11月,我厅印发了《福建省海岛及沿海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闽财预[2012]135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实施,有效促进了海岛及沿海地区各项社会事业和谐发展,总体效果良好。为进一步提高海岛及沿海地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5]122号)有关规定,我厅对《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30日

相关附件:
附件:福建省海岛及沿海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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