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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停止实施开办煤矿企业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工信能源[2017]95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7-2-20
实施时间: 2017-2-20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3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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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产煤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75号)精神,我委取消了“开办煤矿企业审批”这一行政审批事项,并制定了《关于“开办煤矿企业审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请各产煤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严格执行监管措施,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以任何借口实施审批或变相审批,更不能自行扩大行政权力。
  附件:关于“开办煤矿企业审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2月20日
  附件
  关于“开办煤矿企业审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精神,我委取消了“开办煤矿企业审批”这一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自治区审改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行政审批事项“接、放、管”工作的意见》(桂审改办发[2015]3号)要求,为确保不出现监管真空,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和要求继续做好行业管理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产煤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煤炭生产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符合煤炭法律法规的规定、地区煤炭开发规划和煤炭产业政策的企业,是否能顺利进入煤炭生产领域进行监督监管;对进入煤炭生产领域的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产业政策等情况进行监督监管;对各产煤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否有变相审批等行政行为等进行监督监管。
  三、监督检查方式
  组织煤炭方面专家开展专题调研或专项检查,或与国土、安监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四、监督检查处理
  (一)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如果发现煤炭生产企业违反国家煤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产业政策,立即责令有关企业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向相关执法部门建议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向当地人民政府提请关闭。
  (二)对市、县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进行的违规审批或变相审批,责成撤销,并视情节轻重,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提请有关部门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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