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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银行等金融机构补贴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金[2017]11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7-1-25
实施时间: 2017-1-25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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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为做好2016年银行等金融机构奖补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补对象和条件
  (一)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我区设立机构,按机构的类型以及注册资本金等情况分别给予100-1000万元的补助。标准如下:
  1.对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10 亿元以上的总部级银行机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 万元;对新设立的省级银行分支机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500 万元。
  2.对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5 亿元以上的总部级证券机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 万元。
  3.对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2 亿元以上的总部级保险机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500 万元;对新设立的省级保险分支机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00 万元。(四)对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1 亿元以上的总部级基金管理公司,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500 万元。
  4.对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2 亿元以上的总部级信托公司,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500 万元;对新设立的省级信托分支机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00 万元。
  5.对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2 亿元以上的总部级融资性担保公司,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200 万元。
  6.对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2 亿元以上的金融租赁公司,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200 万元。
  7.对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1 亿元以上的财务公司,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00 万元。
  8.对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3000 万元以上的期货机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00 万元。
  (二)鼓励各银行机构到我区县域地区开设服务网点,按新设服务网点的类型分别给予20-30万元的补助。标准如下:
  1.对在县域新设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县域新设分支机构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30 万元。
  2.对在县域新设固定营业网点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3.对成功改制成农村商业银行的农村信用社或者农村合作银行,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三)鼓励各银行机构为我区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提供服务,按其服务网点的类型分别给予5-20万元的补助。标准如下:
  1.对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正常营运的自动柜员机,自治区财政每年给予营运费补助5万元。
  2.对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正常营运的流动服务网点(定时定点营业网点),自治区财政每年给予营运费补助10万元。
  3.对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正常营运的固定营业网点,自治区财政每年给予营运费补助20万元。
  二、奖补资金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申报程序。各市、县财政部门对当地符合奖补条件的金融机构审核后向财政厅提出奖补资金申请,具体程序参照《关于印发广西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专项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金[2013]26号)有关规定执行。符合奖补条件的区直金融机构直接向财政厅提出申请。
  (二)申报材料。申报奖补资金需提交如下材料(一式一份、加盖公章,相关复印件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1.补贴资金申请书(包括补助理由、政策依据、申请金额、账号、联系人等);
  2.银监部门准予开业批复(复印件);
  3.银监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4.当地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报送银监部门的开业备案文件(复印件);
  6.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时间要求。请各市、县财政部门及各区直金融机构于2017年3月底前,向财政厅提交书面申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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