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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
发文文号: 浙财资产[2017]6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7-1-22
实施时间: 2017-1-22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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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直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中的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按照《浙江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浙委办发[2016]65号)的部署和要求,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试行)》(财资[2015]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国有资产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行业协会商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为行业协会商会履行职能、促进发展发挥了重要的物质保障作用。要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过程中及脱钩后的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坚持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明晰资产权属关系。要明晰行业协会商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权属和产权关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按照所有权、使用权相分离原则,脱钩前行业协会商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过渡期和脱钩后继续使用。
  (三)确保平稳过渡,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发展。行业协会商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是确保脱钩过渡期机构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行业协会商会要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确保平稳过渡。我省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多种方式,在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前提下,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使用国有资产促进其事业发展。
  (四)分级分类管理,落实部门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资产管理具体规定,切实做好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行政机关负责组织本部门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各项脱钩具体工作,根据行业协会商会实际情况,按照规定与行业协会商会协商制定脱钩过渡期和脱钩后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方案。
  二、资产清查和核实
  (五)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有脱钩任务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等相关规定,对纳入脱钩范围的行业协会商会资产进行全面摸底和清查登记,厘清财产归属,对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认真盘点,进行账实核对,核实盘盈、盘亏情况,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纳入脱钩范围的行业协会商会债权债务,原则上继续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
  (六)资产清查的范围应全覆盖,包括行业协会商会本级以及下属企业(不含参股企业,下同)、事业单位、协会等各级各类国有和非国有资产,对参股企业应进行详细说明。
  (七)行政机关应当抽调财务、资产、审计等相关人员,组成专门机构,结合纳入脱钩范围的行业协会商会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并做好相关业务培训等基础工作,确保资产清查工作合规进行。
  (八)行政机关应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和相关工作。承担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备与所承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执业能力。资产清查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支付。
  (九)资产清查一般应以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批复之日的前一个会计月末作为清查基准日。
  脱钩协会商会应根据资产清查结果,认真填报资产清查报表。清查报表的填报使用财政部开发的“行业协会商会资产清查信息系统”,该系统可在财政部官方网站“司局频道”中的资产管理司“在线服务”栏中下载使用。
  (十)资产清查完成后,行政机关应当将清查结果按规定程序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资产清查报告主要内容:
  1.工作报告。主要反映资产清查工作基本情况和结果,应当包括资产清查的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
  另外,对协会商会的组织架构进行说明,绘制组织架构图;逐一说明协会商会本级以及其下属企业、事业单位、协会的资产负债情况,明确资产权属,对参股企业进行详细说明;对未纳入清查范围,但协会商会确在使用的资产应进行说明;对清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
  2.清查报表。按照规定在信息系统中填报的资产清查报表及相关纸质报表。
  3.专项审计报告。社会中介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出具的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专项审计报告。
  4.证明材料。清查出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的相关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备查材料。
  各相关行政机关和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财资〔2016〕1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开展资产核实工作,资产核实结果按照规定权限审批。
  三、明晰资产权属关系
  (十一)明晰产权权属,原则上按照“谁投资谁拥有所有权”的原则界定。
  (十二)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行业协会商会的,其净资产应当明确为国有资产。
  (十三)存在财政缴拔款关系,并且纳入财政预决算核算范围的行业协会商会,其净资产应当明确为国有资产。
  (十四)不存在财政缴拔款关系的行业协会商会,在成立时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非全民所有制单位、个人共同设立的,并且投入的资产权属关系明确,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的,可以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划分产权;资产权属关系不明确,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原始文件材料无法判断产权归属的,暂按国有资产管理。
  (十五)行业协会商会代管的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应当明确为国有资产。
  四、资产管理
  (十六)行政机关应当与行业协会商会协商制定脱钩过渡期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方案。对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和行政机关无偿提供给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国有资产,经清查核实后,过渡期内原则上继续由其使用,不再履行报批程序。如确需涉及国有资产变动或者使用方式改变的,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报批,批复结果作为资产使用方案的附件。
  过渡期内,对行业协会商会的资产管理方式不变,仍由行政机关承担其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职责,具体管理参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十七)过渡期结束后,对由会费和服务性收入形成的国有资产,仍然不改变其原来的使用方式,继续由行业协会商会使用;对财政性拨款及其他方式形成的国有资产,可以采取有偿使用、分阶段收回、划归行业协会商会使用、行业协会商会清算注销时收回等多种方式进行管理,确保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
  在确定资产形成的资金来源时,对没有财政拨款的协会商会,资金来源原则上确定为会费和服务性收入;对有财政拨款的协会商会,资产形成的资金来源如确定为会费和服务性收入的,需由协会商会举证(法律凭证);如无法举证的,资金来源应确定为财政性拨款及其他方式。
  具体由行政机关会同行业协会商会按照上述原则,提出过渡期结束后的行业协会商会国有资产使用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十八)行业协会商会代管事业单位并入行业协会商会的,其资产在清查核实基础上,经行政机关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一并划转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财政性拨款及其他方式形成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转为行业协会商会下属企业的,参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相关规定管理。
  (十九)行业协会商会代管事业单位划转到相关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在清查核实基础上,经主管行政机关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资产无偿划转。
  (二十)行业协会商会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方式不变,仍然按照相关企业国有资产规定管理。
  (二十一)依法注销的行业协会商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经清算后由行政机关提出处置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按规定处置。
  (二十二)在脱钩过程中,涉及将资产划转出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二十三)在脱钩过程中,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四)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新增的资产,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界定产权,规范使用和处置。
  (二十五)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原则上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和完善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制度,监督行业协会商会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十六)脱钩完成后,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资产管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按照《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开展产权登记工作,逐步形成权属清晰、配置科学、使用合理、处置规范、运行高效、监督严格的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模式。
  五、工作要求
  (二十七)为防止脱钩过程中发生国有资产流失、损失等问题,脱钩期间,除发放人员工资、正常工作经费等必要支出外,行业协会商会占有使用的资产原则上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处置。
  (二十八)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依法依规有序开展行业协会商会的脱钩工作,应当成立以行政机关主管领导为组长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对脱钩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的有关审批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做好脱钩过程中各项资产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二十九)行政机关要健全脱钩过程中相关资产管理制度,防止脱钩过程中以私分、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挤占、侵吞、转移国有资产。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十)《意见》所称行政机关指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其他实施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脱钩的资产清查和国有资产管理,参照《意见》执行。
  (三十一)脱钩工作中,涉及行业协会商会占用行政办公用房清理腾退问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十二)各地可根据《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规定。
  (三十三)《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17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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